【关于员工离职、解聘的办理程序的专项规定】_员工离职解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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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离职、解聘的办理程序的专项规定
一员工本人要求辞职的,应按下述提前量向该部门主管提出书面报告:技术部需提前至少1个月;销售部、商务部、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均需提前至少3个月。
二辞职报告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递交到行政人事部等候签署意见。
三辞职报告呈报总经理后按批复执行。在未获得总经理批准之前,员工应继续正常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四在获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工作交接。
五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聘的,由行政人事部适时告知被解聘人员,并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六公司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解聘员工的,通常应提早十五天告知被解职的员工并适时办理交接。
七交接的内容包括物资、物品、账目、账务、所经手的业务、未处理完毕的业务、正在进行的业务等等。
八交接工作需要有关领导直接参与,直到认为交接完毕为止,员工方可全额领取薪资并离开公司。
九离职人员未按以上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而自行离开的,将被扣除所有未发薪资。财务部在未看到有总经理签字的员工辞职报告之前不得擅自发放薪资。
十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有与之相悖的规定自行废止。
此规定
四川李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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