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规定_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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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规定
为了规范教职工在请假、离职时的工作交接,以及学校规定需要办理工作交接的事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工作交接规定适用于在幼儿园的全体教职工。
2、本工作交接规定适用的范围为职工的离职、职工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学校规定需要办理工作交接的事宜。
二、工作交接时间
如第二日请假,需提前一天将工作交接完毕,如当日或临时请假需提前一小时并做好工作交接,休年假者需提前三日请示并交接手头工作。
三、工作交接要求
工作交接要详细具体形成书面形式,如有遗漏将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交接程序
交接人签字,主管部门签字,最后送至门卫处存档。
五、责任规定
1、教职工按照上述规定拒不移交或不完全移交工作的,教职工应当赔偿幼儿园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则教职工向幼儿园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教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之2倍。
2、月平均工资是指教职工应当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所得。
3、教职工未按照本规定拒不进行工作移交时,或者自离职申请书提交之日起3日内未进行工作移交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幼儿园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调兵山市6·1幼儿园
2012-2-3
《工作交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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