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成监发〔〕16号_促进监区规范化建设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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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 都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成监发〔2008〕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充分发挥交易中心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交易中心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市本级、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区(市)县内单项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

二、应进入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或比选活动包括:所有相关文件的发售和接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及项目业主比选。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在交易中心之外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因评标时间超过3日以上,确需另择地点的,须报经市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四、交易中心应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场所及软硬设施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和接收、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为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工作提供便利有效的软硬件条件,定期向监察、发改部门报告工作,并向工业、建设、交通、水利和信息化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该行业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三)对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见证,作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活动的依据;

(四)受市发改委委托,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日常服务和管理,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

(五)无偿提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咨询服务;

(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有关并影响公平公正的信息;

(七)对扰乱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现场秩序,以及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应及时警示和制止;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保留证据,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八)妥善保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有关的原始信息记录,建立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供监管部门调阅和查询。

五、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六、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由交易中心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川评管﹝2005﹞1号)及门禁系统所示的评标时间出据付费依据。

七、交易中心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条件和水平。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应协助监管部门完善成都市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共享,为行政电子监察提供工作平台及技术支持。

八、建立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发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规范交易中心工作,解决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定考核细则,开展年度考核。

九、各级工业、建设、交通、水利和信息化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落实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监察和发改部门报送本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十、凡招标前期手续不齐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不得安排开、评标场地;凡未按本规定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或比选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成都市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将自动予以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并不得予以备案。

十一、根据《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和成府发〔2007〕44号文“区(市)县已建交易服务中心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域布点和规范”的要求,逐步建立我市区非盈利性质的区域交易中心。由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制订全市交易中心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开展对区(市)县交易中心的工作指导及业务培训。

十二、各级监察部门要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通知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委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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