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_干部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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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科级领导干部、各县(市、区)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后备干部以及在关键岗位工作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干部交流,是指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调动性易地交流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指导思想及原则
第四条
干部交流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党的干部工作政策,着眼于全面培养和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年龄、文化、专业结构,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洛阳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
第五条干部交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原则。
2、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原则。
3、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原则。
4、有利于保持班子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的原则。
第三章交流对象
第六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同一乡镇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优秀年轻后备干部。
第七条
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现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直单位副职在同一单位或部门任现职级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任的副科级干部除个别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以外的应当有计划地交流任职。
第八条县直单位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
县直单位从事纪检、组织、人事、审计、财政、计划等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副职领导成员应当交流,且时间跨度应小一些。
第十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乡镇副职领导在同一乡镇任现职级满10年的必须交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任满一届。第十一条乡镇新提任的副职领导干部应当易地交流。
第十二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一般不在成长地任职。在成长地已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满一届后必须交流。
第十三条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干部,或有其它特殊原因暂不交流的干部,可视情况适当延期交流。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的,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有利于开展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的,可视不同情况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适时进行调整交流。
第四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乡镇之间,县直单位之间,乡镇与县直部门之间,县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特别要注重加大乡镇与县直单位之间的交流力度。
第十七条引导和鼓励干部从领导机关向基层单位交流,从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交流。
第十八条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以与其他系统相互交流。
第十九条针对不同的交流对象,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开展干部交流工作,一般包括:
1、着眼于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的调整性交流;
2、着眼于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培养性交流;
3、着眼于改善干部工作环境的换岗性交流;
4、着眼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回避性交流。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及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可直接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方案,研究提出交流人选;
2、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县委常委会、县组织部部务会、县人事局党组会分别按照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照权限办理任职或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注意结合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同一乡镇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班子同时交流的人数,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严格按法定规定办理。按有关规定需作经济责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干部交流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领导干部交流,应严格按照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六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各乡镇、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县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机突击提拔干部,也不得借机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干部必须坚决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及时迁转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4、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要做好交流干部档案及有关情况的接转工作;
5、干部调入、调出单位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提供干部的有关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同时,要本着节俭、热烈、隆重原则,做好欢送和迎接;
6、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干部交流工作纪律、执行纪律不严格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坚持干部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用人导向。鼓励干部到边远地方、艰苦环境和矛盾突出的乡镇或单位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九条
县委及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应当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三十条
加强跟踪管理。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考察交流干部,有关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与交流干部谈心谈话,了解交流干部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西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