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类型及办理程序_人事代理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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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类型及办理程序
一、单位人事代理
1、申请。单位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递交人事代理委托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效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2、签订合同。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单位相关材料无误后,与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并办理有关“立户”手续。
3、接受代理。人事代理合同生效后,市人才交流中心将按照《人事代理合同》规定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人事管理与服务。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代理委托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人事代理
(一)辞职人员人事代理
1、申请。市直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辞职,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
2、审批。单位在接到申请人的辞职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3、移交档案。单位将辞职人员的《辞职申请表》和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4、签订合同。市人才交流中心验收《辞职申请表》和人事档案无误后,与辞职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并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辞职申请表;
2、人事档案;
3、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二)辞退人员人事代理
1、由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2、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当事人不服辞退决定的,可以接到《辞退证明书》15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3、单位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婚育证明等材料一并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时通知被辞退人员持《辞退证明书》、身份证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三、毕业生人事代理
1、择业期内已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
(1)接收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后,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签署人事代理意见,同时交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
(2)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由学习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将毕业生档案转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3)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与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而后再凭《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接收单位未建立集体户口的,可根据本人情况将户口落入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择业期内暂未联系到接收单位或准备复习考研的毕业生。
(1)持《就业协议书》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签署人事代理意见。
(2)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将其档案转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3)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等材料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存档和入户。
3、择业期内已就业,现要求改派的毕业生。
(1)提供《就业报到证》和原接收单位同意该派的证明,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接收函。
(2)凭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接收函和原《就业报到证》直接到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持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等材料,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档案转接手续,户口可迁入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
4、毕业证复印件;
5、身份证照片2张。
四、其他流动人员人事代理
1、申请。流动人员持有效证件(工作介绍信、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人事代理申请。
2、移交档案。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有关材料后,出具调档函,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3、签订合同。市人才交流中心验收人事档案无误后,与其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证件;
2、人事档案;
3、工资关系转移信。
人事代理业务及办理程序
一、人事档案管理
(一)人事档案接收
1、调档。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或身份证,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凭调档函将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原则上不准个人携带档案,特殊情况个人自带档案的,应密封后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2、审查。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档后对档案材料审查无误后,由单位或个人填写《存档登记表》;如果发现材料不全或不清楚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人事档案补充材料通知单》,要求原单位予以补齐或查清。市人才交流中心不受理私自拆封的人事档案。
3、接收。市人才交流中心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发给《人事代理手册》。同时,将存档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或相关证明;
2、人事档案;
3、人事关系介绍信;
4、工资关系转移信;
5、婚姻及计生证明。
(二)人事档案转出
1、送交调函。个人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商调函,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文书及现工作单位同意调处的证明,经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凭人事代理手册、开具的服务费用清单一并呈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个人在非国有单位或实行人事代理的国有单位之间流动,不办理转档手续,其档案仍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终止代理关系。档案转出前,个人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应先终止与档案管理相关的其他代理关系,如组织关系、户口等,交回《人事代理合同书》、《人事代理手册》,结清人事代理服务费用。
3、转出档案。市人才交流中心对转出的档案进行核对、整理,开具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移信,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将档案密封后移交给单位(或个人)。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调档函或有效文书;
2、单位同意调处的证明;
3、人事代理(合同)手册。
二、人事关系管理
(一)毕业生转正定级
1、申请。个人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转正定级申请,并领取填写《普通高(中)等院(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工资等级审批表》。
2、审批。市人才交流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正定级审批手续。
3、归档。市人才交流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生见习期满定级审批表;
2、人事代理(合同)手册。
(二)档案工资调整(核定)
1、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核定。调动工作后,档案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不论其原单位执行何等工资标准,市人才交流中心均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重新核定其档案工资。
2、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核定。新参见工作人员见习期满申请定级,其人事档案须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一年以上,市人才交流中心确定相应工资标准。
3、正常升级。凡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根据本人要求,市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核定其增资额(一般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记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档案工资。
4、晋升职称增资。存档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应及时将相关审批表送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新取得的职称资格相应增加档案工资。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5、工资调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统一调整时,市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幅度,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要求,为人事代理人员调整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档案。
(三)党组织关系接转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1994]1号)精神,党组织关系转入原则:因人才流动,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就业,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党员,才能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人才服务机构。
1、档组织关系转入
(1)流动人员党员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其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
(2)流动人员党员持原单位基层党委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市人事局机关党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再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支部委员会,并填写《党员登记表》。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人事代理(合同)手册;
3、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4、2张1寸免冠照片;
2、党组织关系转出
(1)流动人员党员的人事档案转出市人才交流中心时,其组织关系应随之转出;
(2)流动人员党员转出组织关系时,须凭有效证件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在党员登记本上签字。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有二类情况:
1、从市直单位或县区转移党组织关系的人员,应由原单位党委或县区委组织部对市直机关工委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转入人事局机关党委,再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支部委员会。
2、从外省、市、县(区)转移党组织关系的人员,应由原所在省市县(区)委组织部对市委组织部开具党组织介绍信,通过市直机关工委转入市人事局机关党委,再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支部委员会。
(四)出具有关证明
1、婚姻证明。提供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现工作单位开具的未婚证明、《人事代理合同书》或《人事代理手册》等,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本人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考研证明。提供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考研申报表》(工作单位签章)、《人事代理合同书》或《人事代理手册》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出具考研证明。学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转档手续。
3、学历、工龄、身份、存档等证明。凭《人事代理合同书》,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依据本人档案,出具相关证明。
(五)因私出国(境)政审
1、申请。个人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交市人才交流中心;无工作单位的,直接送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2、审查。市人才交流中心依据档案进行材料核实,并签署意见。
3、审批。个人持审批表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审批原件和复印件;
2、人事代理(合同)手册。
(六)因公出国(境)政审
1、申请。单位向市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出国(境)政审申请,并提出《出国任务批件》、《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或《考核材料》、《体检表》等。
2、审查。市人才交流中心对出国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出国规定的,依据其档案内容出具相关证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查后下达政审批件。
3、申办护照。单位持政审批件等材料到有关部门申办安全批件和出国护照。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
2、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3、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
4、考核材料;
5、体检表;
6、人事代理(合同)手册。
(七)年度考核
市人才交流中心每年11月份安排年度考核工作。届时,用人单位或存档个人可持《人事代理合同》,到市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年度考核登记表》。用人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对员工的考核,其主要程序是:
(1)用人单位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被考核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根据被考核人的总结和平时表现写出评语,确定考核结果;
(2)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
三、聘用合同签证
1、送交材料。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后10日内须送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证。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签订的聘用合同,送交签证时必须附上该规章制度原件。
2、审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查合同文本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条款是否规范、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是否明确,聘用人员的档案是否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签证。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市人才交流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由签证人员在聘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聘用合同签证专用章,承认合同的合法性。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聘用合同书;
2、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原件;
3、人事代理(合同)手册。
4、合法的营业执照或批文原件和法人证明。
四、毕业生初定技术职务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初聘条件的存档人员可办理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年续。
1、申请。个人对见习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初定技术职务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市人才技术交流中心领取并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2、推荐。市人才交流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考核,由用人单位提出初定意见并在《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上签署单位意见后,连同毕业证书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才交流中心。
3、认定。市人才交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资格审查意见,报市职改部门认定。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2、毕业证;
3、2张2寸免冠照片;
4、人事代理(合同)手册。
五、职称评审
1、申请。个人根据相关专业任职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
2、推荐。市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报送评审材料。
3、评审。市人才交流中心对申报人员的各种证件、论文、论著、成果及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报市职改部门审查后,送省有关系列高评委评审;对符合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市人才交流中心报市职改部门委托各有关系列中、初级评委会评审。
4、办证。市人才交流中心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知用人单位,并统一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职称评审需要的各类表格及证书、论文、论著、成果及评审材料;
2、人事代理(合同)手册;
六、职称资格考试
1、报名。个人提供《毕业证》、《资格证》、《人事代理手册》、单位证明等材料,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给报名表,办理报名手续。
2.考试。市人才交流中心统一代理发放《准考证》,报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相关专业考试。
3、办证。市人才交流中心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单位或个人,由单位或个人持《人事代理手册》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登记和办证手续。
办理本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
2、资格证;
3、单位证明;
4、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