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_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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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助力上市公司转型升级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王立印

近二十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实践,不断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不断细化完善的同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被动合规、流于形式、公司治理有效性不高等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大力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六大问题

(一)公司治理形式不断完善,但实质运行却“形似而神不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系列概念、理念、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则大量借鉴了外国经验,是在监管机构的外生推动下自上而下强制导入并推行的。这种做法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经济背景下,好处是规则清晰,强制性标准容易执行。但并未考虑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也未考虑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业特点、成长阶段和对股东、董事、经理之间权利分配的选择空间。实际运行中,往往存在千篇1律,重形式、轻内容、采取形式主义应对监管要求等现象,上市公司对公司治理缺乏自觉性、自发性和主动性。

(二)股权结构“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有待强化。我国主板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近年来的中小板和创业板民营上市公司中,大多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因此也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据统计,中小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38.9%,前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58.5%;创业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34.7%,前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55.4%。在一股独大的机制下,大股东的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制衡,造成“国企像机关、民企像家庭”,特别是部分大股东利用控股优势地位,通过非市场化手段,直接介入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违背诚信和忠实义务,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弱化,监督制衡机制有效性不足。我国的公司治理框架体系既借鉴了英美模式,引入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外部审计等治理机制,又借鉴了德日模式双层董事会制度,引入了监事会制度,形成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独特二元监督模式。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重复,如都可以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等,造成了治理机制的重复,增加了公司治理成本;二是由于独立董事和监事在提名选聘和薪酬机制方面的独立性不强,无法有效获取信息和沟通不足也阻碍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其监督职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独立董事怠于履职,花瓶独董、问题独董、关系独董等现象为社会所诟病,而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也普遍存在。

(四)董事会独立性问题突出,运作效率有较大提升空间。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践中,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仅容易造成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和损害,也往往会产生大股东控制董事会问题,直接影响董事会的独立决策,这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反映的更为突出。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权限不清,“经营型董事会”现象明显;部分上市公司缺少对董事的细化履职要求,缺少董事会工作评价制度,成为“会议型董事会”。

(五)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企业发展动力不足。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往往直接由政府部门指派,导致高管行为“官员化”;二是激励机制方面,受社会环境和文化等因素影响,主要采取年薪制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高管行为短期化,股权激励、退休金计划等有助于将高管人员个人目标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的激励手段仍然较少;三是约束机制方面虽然国有上市公司来自党委、纪检、监察和审计、税务等社会化约束并不少,但很多监督机制并未真正落实到位;依靠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进行约束相对较多,来自资本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外部市场约束力较弱。

(六)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市场约束功能不强。一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高。总体而言,受机构投资者规模、投资理念、参与成本等因素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仍属少数现象;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多偏重于合法性、合规性,而对投资者真正关心的反映企业经营层面的信息质量重视不够,信息披露无法反映公司个性特点,透明度不高,资本市场公司治理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影响;三是控制权市场并未真正形成。通过资本市场收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控制权市场很难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形成外部压力。四是社会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

(一)增强公司自治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治理并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框架体系,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兼具安全和效率的双重职能,含括“合规”和“业绩”的双重内涵,既要明晰权责、防控风险,防止坏人办坏事,又能真正增强发展动力和管理效能,提升经营业绩、持续创造价值。监管机构应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将公司治理的自主权更多的交给企业,实现监管要求和公司自治的有机融合。

(二)强化控股股东行为约束,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最近证监会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入老股东存量发行和优先股制度等措施,将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起到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应积极采取各项针对性的措施:一是健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对资本多数治理进行修正,探索建立事前充分信息披露、事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进行监督、事后按照承诺赔偿损失的一整套防范机制;二是积极健全和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三是进一步强化落实和推广应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权、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制度,增强中小股东话语权;四是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母子关系,在明晰战略定位、划分产业边界的基础上,通过整体上市等手段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五是强化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促进监督机制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要紧紧围绕增强独立性和更好的发挥决策参与功能两方面展开。要改进独立董事提名、选聘机制,建议组建独立董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独立董事专家库,形成独立董事市场,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提名推荐;加强独董职业素质培训,提高执业能力;鼓励独立董事通过实地调研、查阅资料等各种方式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发展环境、经营运行等各方面的信息,为其参与决策提供有效支撑,更好的发挥专业才能和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由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共同对独立董事进行履职考核,增强薪酬考核的独立性。

(四)强化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升科学决策水平。要增强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由国有企业管理向国有资本管理的转变,实行功能性和竞争性国企分类监管,减少政府机构、控股股东、企业管理层和不适当的外部利益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干预和影响,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能够独立客观的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判断和决策,合理制定企业战略规划,科学进行投资决策。要确立董事会决策的权威性,明确权责范围,厘清决策边界,避免公司内部多个“权利中心”,使董事会在战略规划决策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成为最权威的决策和领导核心。

(五)健全高管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减少政府部门对国企高管的行政化直接任免,研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国企高管选聘机制的市场化,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供求市场,完善的选拔聘用机制,科学的退出机制,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高管任免体系,通过优胜劣汰激发管理人员的努力程度,激励高管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积极推行国有上市公司市值考核,鼓励实施股权激励,使高管人员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趋于一致,增强高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继续强化法律约束、组织制度约束、监事会独立董事监督等内部约束机制,杜绝高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行为。

(六)改善外部治理环境,促进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均衡发展。加强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通过分类监管和“红黑榜”公示等方式,形成有利于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减少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积极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强化媒体约束功能,使上市公司更大程度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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