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具体程序_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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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具体程序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1月前,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商市计划、规划部门并协调与被征地村的关系,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交耕保处审核,征求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耕保处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商市规划局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5、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国土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6、拟订供地方案
对拟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地块,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进行前期开发,生地变熟地,协调财务处计算征地、开发成本,填写移交合同,由耕保处组织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和地产交易市场双方移交,纳入土地储备库;属于裕华区东南分区范围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经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
7、补偿安置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
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8、供地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耕保处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各县(市)、矿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收件 国土资源部门办文窗口受理 各县(市)、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日转交耕地保护处。
批次用地报卷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三方案;
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4、拟征(占)土地权属中情况汇总表;
5、省级验收补充耕地文件;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分幅现状图;
8、城区规模控制图或总体规划图;
9、补充耕地位置图;
10、其他有关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报卷材料
1、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
4、建设有地申请表;
5、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6、一书四方案;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现状分幅图;
9、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1、平面设计图;
12、消防、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13、如出让,评估报告和草签的出让合同;
14、权属证明、地籍调查表;
15、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耕地保护处审核,征求地籍处、规划处、土地利用处意见,需要现场踏勘的,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共同进行现场踏勘;
(三)会审
耕地保护处提出初审意见,局会审会讨论;
(四)报批
局领导签字后,耕地保护处逐级报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发件
耕地保护处收到批准文件后,当日交办文窗口。办文窗口通知各县
(市)、矿区国土部门领取。
收费项目(市区):
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旧城改造费;
划拨土地:缴纳征地成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契税、耕地开垦费、旧城改造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
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