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_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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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理工〔2005〕89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完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使学生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在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先进集体、形成良好校风学风等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学生工作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三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用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用要遵循“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的程序,根据不同岗位职责的工作要求,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经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并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组织任命或招聘等方式产生。1
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班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为一年,届满一般应进行改选。
系学生干部由系组织选举或任命。系学生干部的任期为一至两年,换届时间由各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院学生干部选拔由系在担任过学生干部的学生中推荐,由院学生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
组织考核并任用,学生会及团委会学生干部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或章程组织选举或任命。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选拔学生干部必须进行全面考核,具体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自觉贯彻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3、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4、集体观念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工作特长;
5、自身修养好,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起模范带头作用;
6、热心学生工作,热情服务同学,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院、系处分者;
3、任职期间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不及格者;
4、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名誉受到损害者;
5、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名誉者;
6、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7、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八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 交同级团组织、学生会;
2、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或主管部门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
第九条 根据第七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团学组织或主管部门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评定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级,优秀的比例应控制在20%左右,考核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同学生干部评优、综合测评得分挂钩。学生干部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原则上一年以内不作为入党推优对象。学生干部考核为“不称职”的一律免职;在任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者在工作中因不履行职责而出现重大工作事故,由主管部门予以免职。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在本专科学生中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并予表彰。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采取“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其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1、开展理论学习。学生干部理论学习的目的是提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知识。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党的有关理论、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与青年工作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文件。理论学习由各系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每次学习要有记录、有考勤。
2、开展培训工作。每学年对学生干部的培训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主要利用寒暑假和双休日进行。培训要集中围绕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布置、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以及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
3、坚持干部例会制度。学生组织应坚持每月一至两次的工作例会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学生工作部门的领导、老师和各系辅导员应经常参加学生干部例会。通过例会制度达到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反馈信息、提高工作水平的目的。
4、在学生干部中做好推优工作。各系党支部应有计划地把政治思想素质好,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选送到学校党校参加学习。同时,充分发挥团组织的“推优”作用,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
5、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信任并恰当使用学生干部。在明确各
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角作用。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 加强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促进学院工作、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3、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4、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任职的权利;
5、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6、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3、团结广大同学, 积极为同学服务;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 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6、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7、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院团委学生委员、院学生会委员;
2、院学生会副部长、学生社团会长(社长);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直属的学生组织负责人;
4、系团总支学生委员、系学生会委员;
5、各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
学生干部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免重复或虚设。学生干部岗位及人数由同级学生工作部门确定,报请直属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抄送:各系团委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200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