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推出社保补贴新规定_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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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推出社保补贴新规定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作者:秦浩 发布时间:2009-11-21 18:14:00 浏览次数:949次此信息由 xiejin 志愿者发布
[提要] 据介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积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吉林市日前推出社保补贴新规定,符合补贴规定的市民从即日起可申报2008年、2009…
据介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积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吉林市日前推出社保补贴新规定,符合补贴规定的市民从即日起可申报2008年、2009年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政策新规定
据了解,今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补贴标准自然延续一年。
截止2008年12月31日,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2009年1月1日起,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按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从2009年开始享受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年限不超过3年。
补贴申报的时间和程序
据介绍,从即日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原程序和标准继续进行申报。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可先到社区申请办理《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身份认定后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申报,填写《吉林市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报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区就业服务局审核签章后,报市就业服务局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补贴需带以下证件
1.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携带《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经市就业服务部门认定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身份证明或《失业职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携带《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