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社保费指南_社保费申报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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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社保费指南
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2003]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建设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来源,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对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统一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建设工程社保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15人,经费从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中开支。隶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拨付、调剂和管理工作。
二、改革原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收取办法。今后各建设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而由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保办统一向建设单位计取,统一向建设施工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拨付、调剂。
三、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建、安装、市政、园林仿古建筑、绿化、装饰装修、抗震加固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工程大小和重要程度,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其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社保费一律按工程造价中所包含的社保费计取。
根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建筑和装饰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主为综合基价的4.58%,其它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投资规模及物价水平发生变动,社保费计取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时,必须到市建设工程社保办交纳社保费。凡未缴纳社保费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对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付款,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费用的50%,其余部分按协议规定期限缴纳。对不按规定时间及数额缴纳社保费的每天加收0.2%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建设工程社保费是国家为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是建设企业职工的合法收入,是工程造价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减免、拖欠、截留和挪用。
六、建设工程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后,社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建设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建设单位也不得将该项费用转嫁给施工企业。
七、市建设工程社保办收取的社保费,按实际收取的5%作为调剂风险积累金、5%作为管理服务费,其余根据建设企业完成工程量及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及时拨付给建设施工企业或直接上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不进行社保费的拨付、调剂。
八、市建设工程社保办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收取的社保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市建设工程社保办和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社保费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将社保费挪作它用。
九、有关我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收缴、拨付、调剂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十、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建设工程社保办接受市建设工程社保办的业务指导。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洛市建字[2003]68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洛政[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了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的实施细则》,现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 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洛阳市面上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洛政)[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及缴纳范围
(一)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是指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二)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建、安装、市政、园林仿古建筑、绿化、装饰装修、抗震加固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工程大小和重要程序,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一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社保办”)缴纳社保费,建设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建设单位也不得将该项费用转嫁给施工企业。
二、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缴纳费率和缴纳方法
(一)社保费的缴纳费率:
(1)根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建筑和装饰工程社会保险费率为综合基价的4.58%,其它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投资规模及物价水平发生变动,社保费计取标准作相应调整。
(2)建设工程社保费的计算依据,以签订施工合同的定额版本为准。
(3)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可按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为计算依据,也可参照洛阳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为依据。
(4)因种种原因未计人合同工程总造价中的项目,其社保费缴纳基数的确定可参照(3)款执行,并与列入合同总造价中的项目合计缴纳社保费。
(二)社保费的缴纳的办法
1、社保费交纳,纳入工程审批程序,凡属前款所列工程,提供招标手续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设工程社保办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凭该开具的缴费票据办理其他有关手续.2、建设单位缴纳社保费时,应携带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图预算(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涉及有未计入合同造价的工程事项目的,还应携带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及市造价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作为计算基数(份数同上)。
3、缴纳社保费按签订的单份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总造
价在3000万以上的工程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缴纳,经批准,与市建设工程与社保办签订《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分期缴纳协议书》后,可按协议规定分期缴纳社保费,但首次不得低于应缴费用的50%,其余部分按协议规定期限缴纳(最后一次缴纳应在施工合同确定的竣工日期的3个月之前)。
三、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市建设工程社保办负责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市建设工程社保办在银行设立建设工程社保费专门账户,收缴使用专用票据,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市建设工程社保办收取的社保费,按规定拨付,调剂给建设施工企业或市社保保险机构。
(四)社保费的拨付以下规定进行:
1、社保费的拨付对象是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对暂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社保费的拨付调剂工作。
2、对已交纳社保费的工程项目,承包该项目的建设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工程社保办提交社保费拨付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书》。《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市建设工程社保根据社保费收取情况适时拨付,对异地进洛建设施工企业,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注册进洛施工人数及社保费收取情况进行拨付
(五)社保费的调剂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均属社保费调剂的对象。
2、建设施工企业在提交申请的提供以下资料:1上年度社会保险费上缴及欠缴情况表:2上年度企业社保费实际支出财务报表; 3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 损益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负债表等;4本企业在当地社会统筹部门缴纳的全年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收据。
3、符合调剂社保费的建设施工企业,填报《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调剂审报表》,由洛阳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社保费的调剂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六)市建设工程社保办拨付,调剂给建设施工企业的社保费,由企业按规定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或由市建设工程社保办代施工企业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险机构,企业得到拨付,调剂款后,应及时上缴,并于15日内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证明交市建设工程社保办备案,市建设工程社保办代缴的也应于15日内通知代缴企业。
四、其他规定
(一)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是国家为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和离退体人员建立的专项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缴,减免,拖欠,截留和挪用。
1、施工企业在承建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社保办,以便追缴。
2、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将所拨付,调剂的社保费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挪用的,以后不再拨付,调剂,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有关责任。
(二)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后,社保费不再列入标低价,合同价和结算价,作为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项目,可列入施工企业施工总产值。
(三)建设单位应积极缴纳社保费,凡不缴纳社保费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对不按规定时间及数额缴纳社保费的,市建设行政主要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时间15天仍不缴纳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