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_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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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为保证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襄樊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若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服,可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襄樊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工程建设时需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向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市城乡规划局法规监管科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放线后,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放线动工建设视为违法建设。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在规划局窗口拷贝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样本,并及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于建设工程放线之前悬挂在建设基地出入口醒目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没有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或公示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线,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工程在施工到基础±0.00阶段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进行验线,规划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线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6个月内,应及时到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经市城乡规划局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依法变更。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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