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创业政策解读讲义_创业政策解读详解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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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创业政策解读讲义
一、税收扶持政策
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8‟28号)及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农民工和农村党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享受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返乡创业农民(吉林省辖区内,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后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吉林省辖区内,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创业证明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附后),到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的吉林籍劳动力,进入省内城镇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村劳动力进城(返乡)创业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其它相关创业证明等资料,由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可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已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一次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十、创业需要占用土地政策
各类人员创业需要占用土地的,优先审批建设用地;对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供地;各类人员养殖实体,在非禁养区建设畜禽圈舍、绿化隔离带霸占用地的,按农业用地进行备案管理;农民创办“农家乐”需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空闲地的,参照村民宅基地进行审批,创业人员开发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50年,承包林地的,经营年限可延长到70年,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并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