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实施办法_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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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效遏制企业资质挂靠或租借营业执照,防止串标、围标、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根据xx县政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一般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潜在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之后才能参与投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法定节假日前推)的工作时间里办妥,且交纳金额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交纳金额相符,不得少于规定提交金额。
3、xx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人可采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到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人提交的现金将一律不予收取。转帐支票出票人、银行汇票申请人、电汇汇款人均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相一致,且必须为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为了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能够及时到帐,采用电汇或银行汇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计算资金在途时间,由于资金没有及时到帐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未按规定时间、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出票人(含银行汇票申请人、电汇汇款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或不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xx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还将按照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内的投标人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经招标人同意,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内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经中标人书面同意,可直接转入中标人账户作为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6、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的路径、银行帐号由xx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以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方式予以无息返还。
7、不得将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在xx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中结转到另一招标项目;不得以非提交投标保证金时载明的路径、银行帐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8、外地投标企业在xx县已设立分公司,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经总公司委托(出具委托书),可以由分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
9、外地投标企业由xx县分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票据出票地或电汇汇款地必须是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
1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