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拖欠工程款纠纷诉讼_工程款经济纠纷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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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诉讼
一、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不难发现:经国家立项,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运作比较规范,很少发生拖欠、垫资现象;省、地、市地方政府立项,由政府或地方职能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最容易发生拖欠、垫资情况。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
目前,国家下放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致使地区之间、部门之间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地方立项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超投资申报项目,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最终形成投资缺口,扰乱了建筑市场和国家的经济秩序,给施工企业带来诸多不利。
2、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不完善
按规定,国家要求建设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建设项目把垫付资金和企业的信贷能力作为参与招投标的条件,垫资额度少则是工程造价的10%,多则达50%,如果施工企业不垫资参与投标,不利于抢占一方市场,不利于生存;带资参与投标,一但中标,既承担着银行贷款高额利息的压力,又为以后的工程款拖欠埋下了隐患。据统计,地方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中,都要求由施工企业所在银行出具一定额度的信贷证明,几乎把业主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施工企业和银行。企业为了保证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惜投入巨资,最终不仅收不回工程款,而且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使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3、建设项目开工前缺乏有效监督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没有立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能开工,国家立项投资的项目已规范了运作,项目资金基本能够到位;可地方立项投资的项目,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批准立项上马,发放开工许可证,造成建设项目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和约束,使建筑市场处于混乱无序状态,最终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益。
4、施工企业用法律武器清欠,左右为难,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拖欠款的产生
施工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确实能有效地收回部分拖欠款。但有几笔拖欠款能用法律武器清收呢?许多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投产后效益每况愈下,就是采取诉讼保全和申请强制执行,施工单位赢回的往往是一张胜诉的判决书而已,不仅收不回拖欠款,反而赔进了诉讼费和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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