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与高温补贴区别_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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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防暑降温费是一种职工福利费,是人人可以享有的,自然会计处理理所当然应计入“福利费”或“非货币性福利”。

01增值税

增值税处理方面,防暑降温费发放实物属于集体福利,如果发放物是外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自制的,需要视同销售。

0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受14%比例限制。

0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防暑降温费,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高温补贴是一种特殊性工资,不是人人都能享有的。

0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温补贴属于工资,因此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按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0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和当月工资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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