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民族自治政策_中国的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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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民族自治政策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华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21世纪,我们仍然要继续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动摇,然而经历了丰富实践经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任需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新世纪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对于加强我国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快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的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保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
民族自治性质重要性 保持完善
正文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又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国家,中国的历史发展与民族分布格局决定了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只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能是其他制度。中华民族的分布格局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第一,汉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2%,绝大多数民族地区都有汉族居住。有的民族地区,汉族人口占大多数,如在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人口占80%以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人口占2/3。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汉族人口均在91%以上。第二,同一个民族分布在许多不同的省区。比如回族,宁夏的回族只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西藏,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第三,同一个地区居住许多不同的民族。全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西藏地区,除了藏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民族。目前(至2000年底),我国已经建立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是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聚居区域大小,分别建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行政机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解决中华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政治体制,通过这一政治体制,吸引少数民族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活动,在民主的基础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正如江泽民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
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还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1954年制定及修正颁布的《宪法》,再次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共同纲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层次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984年制定、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正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1984年,阿沛·阿旺晋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就作过如下评价:这个法制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一致愿望和共同利益,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保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4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1954年制度及修正颁布的《宪法》,再次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共同纲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层次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984年制定、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正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规定,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举措。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反映;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永葆活力的重要保证。
在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邓小平同志在论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曾作过十分深刻的总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必然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年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政治权利,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积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与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民族法制在立法、执法、宣传
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大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有时代的局限性,特别是经济方面,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民族自治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享有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自主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时代特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执法不力。由于有些法律本身在有关问题上规定不详细,如对违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怎样处置,规定不清楚。有些法律条文弹性较大,执行中较难掌握。第三,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把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看作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地区的事,缺乏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第四,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民族地区地处偏僻边远地区,旧有传统观念和社会习惯影响较深,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加上民族地区地理语言文字等因素及普法经费困难等原因,阻碍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做好处理好四个问题。
第一是必须建立健全民族法律制度。完善民族法律制度既是巩固和完善了族区域自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它的一条基本途径。阿沛·阿旺晋美在《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一文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以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我们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巩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巩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基础,无疑有重大的意义。加强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必须认认真真地加强立法工作,切切实实地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针对民族地区法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必须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有法可依。对约束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具有时代局限性的民族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和遵守民族法;第三,加强民族法实施的监督。强化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四,加强民族法的宣传和研究工作,特别是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法普及工作。
第二是必须好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的法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
第三是必须重视处理民族关系的两大法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落实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前提。两个法律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作用。因为,在我国,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少数民族散居于全国各地的趋势日益明显。全国近1亿的少数民族,有1/4生活在占全国总面积36%的非民族自治地方。许多少数民族并不是都只生活在有相应名称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回族,宁夏的回族只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西藏,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散居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
问题也日益凸现,民族矛盾与宗教问题的出现也日益频繁。因此,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同等重要的。
第四是必须搞好西部开发。西部大开发是党中央在世纪之交做出的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当代的中华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大战略举措。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讲,这一战略举措是代表中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战略工程。因为,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86%在西部,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在西部。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占西部总面积的86.47%,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的96.72%,西部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西部地区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四分之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是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实践。西部大开发不仅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措施与政策调整来加快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不断地协调各种关系,解决各类矛盾,以促进西部地区的社会进步。处理好涉及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系列关系问题,既有利于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对西部开发、民族地区的发展以及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有重要的影响。
总结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华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是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又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极大的优越性,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对于加强我国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加快民族地区实现小康的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中国少数民族分布图集》(中国地图出版社2002年)
《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
《中华民族》(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中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人民出版社)
《国家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