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戴学生证_学生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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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校徽是本校学生的身份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新生入学后,由各班统一到德育处办理有关手续。学生领到学生证、校徽后,必须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
二、学生证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转借、抵押,如有违反,按下列各款处理:
1、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涂改过的学生证一律作废。住校生佩戴红色,走读生佩戴绿色,不得交换使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进行其它违纪、违法活动,从严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他人,追究转借者责任,并视其引起后果的轻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追究借用者的相应责任。
4、持证人如将学生证对外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
三、校徽不得转借他人,转借他人要追究其责任。
四、凡使用捡拾的他人学生证的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偷窃他人的学生证或校徽并使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证和校徽遗失补发办法:
学生证或校徽遗失者,必须及时向德育处报告,说明遗失原因,然后办理补办手续。
六、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学生证必须交回学校。如丢失须交纳罚款,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本人自负。校徽可留作纪念。
七、本规定解释权在德育处。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和校徽为证明学生身份之用,必须妥善保存,校徽要经常佩戴在左胸前。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多办学生证,不得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若有违反,一经查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不慎遗失学生证,必须及时向学生处报告,以便登报声明作废。若因特殊原因需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交学院领导核准并开具证明,报学生处审批后到院财务处交费,凭财务处交费收据到学生处补办。补办学生证需交工本费伍元。
三、学生因家庭地址变化,需更换学生证,必须持新的家庭地址户籍单位证明,方可申请更换新证。
四、学生因退学(包括自动退学、开除学籍)或毕业,在离校前,须将学生证、校徽交回校学生处办理注销手续。
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在校学生一年只能享受两次半票乘火车优惠,凡超过规定次数要求补发学生证者,一概不予补发。
六、补发、更换学生证时间,每周星期三,其余时间概不办理。
七、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证的发放、补发、管理、注销等,其它部门不准办理和发放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