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几个问题和改进建议_投标保证金一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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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几个问题和改进建议
目前,在我国,凡是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都借鉴了国际惯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如果投标人违规(主要指的是,开标后撤销投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能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这三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大量的实践表明,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设立,不仅仅保护了招标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措施,保证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投标人受到惩罚的情形很少见,比例很低。
我国现行的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机电设备类别的国际或国内招标中,要求提交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并且其有效期应该比投标有效期多30天;另一种是在土建工程类别的招标中,要求提交不超过2%(最多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体现了3个原则: 第一,是公平且对等。作为中介组织的招标公司,既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保证金(预计招标金额的2%),也要求投标人提交2%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发生违规导致罚款,则2%是这样分配的:1%给招标公司;1%给招标人(或者中标人)。第二,是经济措施保证,不仅仅限制了那些没有经济实力的潜在投标人,而且对违规行为明确了经济惩罚的措施;第三,是数量适当,既要起到保证作用,又不至于过多增加投标人的负担。原外经贸部国际招标范本中的前附表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为2%,最高不超过5%,实际上,现行招标文件按很少有要求提交超过2%的保证金。
本文主要探讨在机电设备的国际和国内招标中,如何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一、投标保证金究竟应该有哪几种形式?
在原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2002年版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为银行保函、汇款、信用证和支票”。注意;这个规定适用于国外供应商和国内厂家两种情形。我们分析一下:
1、现金。由于现在国际流通货币和国内尚不能自由兑换的现实,收取现金仍只限于国内投标的人民币情形。
2、支票。国内供应商提交的本地支票或者有票据交换规定的支票,应视为可行;国外投标商如果提交美元支票(包括香港地区提交的港币支票),其兑现手续恐怕不简单,招标人最好不要接受这种方式。
3、汇款。国外汇款不仅仅占压投标人的资金,而且退还该保证金时,还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手续比较繁琐,时间难免耽搁。国内汇款(或者汇票)方式,也是常见的,优点是比开具银行保函省事省时,缺点也是占压资金。
4、信用证。这里指的不是一般外贸交易中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而是一种“备用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由开出行开出,通知行告知受益人。它与银行保函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别。
以上几种形式,都相当于投标人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押金。
5、银行保函。现在大多数投标采用的流行方式。一般是由国外投标方的开户行开出,有的直接开给招标公司,原件交投标方,随着投标一览表密封递交;
有的通过中国银行(比如天津分行)或者其他在中国境内(比如天津地区)设立的其他外资银行转交。其到达时间往往比开标时间稍早1-2天。其优点:银行转交时候已经审查过对方的密押,保函肯定是真的,有效的。缺点:保函涉及金额知道的人增多,泄露的可能性加大,投标保证金不应该正好2%,应该多一些;此外,取保函时,通知行有少许费用,按理是投标方承担的。招标公司急着要取,就得先垫付。
采用投标保函方式,投标方的部分资金在开户行的帐面上冻结。银行担保,实际并不是担保承担投标方的违规罚款,而是担保“见索即付”―――一旦招标公司出具投标人违规的通知,银行保证从投标人的帐面上划出承诺的金额给招标公司。所以,这仍然是投标人担保的另一种形式。相当于投标押金有中间人―――银行保管。银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让双方都相信和放心。
因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最好这样要求:
国内投标的,除现金外,可以用支票、汇款或者银行保函;
国外投标的,可以用银行保函,汇款以及招标公司接受的其他方式。
二、投标保证金要不要规定与投标货币相同的币种。
现行的招标文件,往往只要求投标保证金不得少于投标总价的2%,而没有币种的要求。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货币应为美元时,日本国别的投标方往往响应美元报价(可能注明美元与日元的对换率),而投标保函仍然是日元;欧洲国家采用保函的币种的是欧元。可以理解,他们当然习惯自己国别的流通货币。
因为我们计算保证金数值满足不满足要求时,统一采用中国银行公布的开标当日汇率,以其卖出价来计算。如果遇到欧元和日元在一个月内变化剧烈的情况,就可能影响到对投标保证金的评价。
笔者认为,最好不要限制投标币种。让投标方自由选择对自己最方便的本国本地区货币,充分发掘竞争潜力。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货币一致。尽量减少投标时过多考虑汇率风险问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考虑购买远期外汇来减少风险。
三、要不要核实投标保证金的真实有效性。
这个问题主要针对那些招标项目较小,或者人们认为可以很快定标的招标活动中。对以汇票、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方,人们往往只注意那些可能中标的投标方,看其保证金是否有问题;对于可能落标的投标方,往往认为无关紧要,支票不去入帐,汇票不去办理,省了不少事,将来一退原件就万事大吉。笔者以为,这种态度和认识不正确。这就等于只要交了某种形式的投标保证,不管事实如何,都算成合格,把所有投标方放在同一水平比较,失去了招标评标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在我国各行各业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多,你怎么能保证投标保证金没有人弄虚作假?几年前,笔者参加天津开发区一次招标,30多家单位投标。财务人员一一核对,发现有一家投标支票是假的,该投标人实际是一家北京公司天津办事处,没有财权。我们立即通知其废标。当然,已经开出的收据如何处理,也是个麻烦事,还有一些善后工作。而且,如果今天不严格要求,他们会以为招
标公司的工作马马虎虎,就那么回事。下次,也许轮到该公司中标希望很大,可是投标保证金方面有问题。他们会不会讲,上次也是这样的,没有人提出呀„„。
四、如何审查银行的投标保函
为了使银行保函真正起到保证作用,对保函的格式和内容的审查是十分重要的,是评标阶段的初步审查和商务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笔者多年的体会,审查15项要点如下,其中有▲的为重点,不可含糊:
1)开出保函银行的名称。注意:国内的保函不可以只是最后盖章。
2)▲银行的的保函号,开出日期。便于联系和查对。
3)银行的地址、电话和传真。便于联系。国内的保函有时不提供,很难联系。
4)▲受益人(通过中国银行转)或者直接开给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注意:不是开给最终用户。
5)▲申请人的名称等等。
6)▲针对的招标编号、包号。注意:如果是一个招标编号,多个包同时招标开标,最好每个包开具一个保函,并于该包投标一览表一起单独密封的。否则,万一遇到某一个包投标不足三家,不能开标,就麻烦了。按包单独开保函,遇到某个包评标进度比其他包慢时,退回回保函比较方便,只影响某一个包。
7)▲承诺担保的金额币种和数值。注意:一般不写投标价的2%,而写出具体数值,往往是最高数值。应该有大写和小写。至于符合不符合2%,由评标人员计算。
8)▲承诺“见索即付”,即见到招标公司书面通知,指出该投标人违规的事实,即将保证的金额支付给招标公司。除此之外,不能再要求其他。
9)▲指明违规的情况包括以下3种情况:
投标人开标后撤销投标;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予招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人签订合同后,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
注意: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不要履约保函的,可以不写最后一条违规的内容要求。否则,减少承诺都意味着担保不完全。
10)保函自开标之日起生效。
注意:保函不是自开出之日起生效,那样的有效期缩短。
11)▲保函的总有效期是XXX天。
注意:保函的有效期比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多30天。如招标文件有效期要求90天,则保函的有效期应当是自开标之日起120天。有的保函写明自x月x日(即开标日)至x月x日本保函有效。(日历日120天),也是符合要求的。有时,个别保函指定的期满日期理解和计算错误,相当于有效期缩短成为30天。这种不合格现象应当避免。
12)如果招标方需要,投标方同意,告知银行后,本保函可以延长有效期。
13)保函不应该写上其他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的问题。如:“如发生争议,本保函受x国家或者x地区法院解释或者管辖”等等。招标人要的是对投标的保证和担保,不可能为一个保函去外地打官司,这样的写法,只能添加对投标人的诚意的怀疑。往往是银行个别人的画蛇添足。
14)▲出具银行保函的经办人姓名、职务(印刷体)和签字。
注意:如果只有签字,无论中外都难以辨认,还原姓名,难以联系。
15)▲盖章。
注意:国外银行保函的有效性取决于授权人的签字;国内保函有效性多取决于公章。比较完整的要求是签字加盖公章。此外,按照国家担保法规定,出具担保的应为法人。各地各银行如何规定,我们难以弄清楚。有的银行设有保函
专用章;有的是分行一级出具,比较可信。有的是储蓄所信用社出具,级别显然差了一些。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本人经历和听到的,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人们的看法也不一致,特此提出,抛砖引玉,希望引起讨论。
1)投标是否一定要保证金,有没有其他形式?
有的地区,对于那些短时间内可能重复招标的项目,如某些政府采购、某些建筑工程,试行在有形市场内缴纳注册费的办法,省去了已经列入投标商名录的投标人反复缴纳保证金又退还保证金的麻烦。万一投标商违规,可以扣除其注册费,还可以在相关的网站上曝光。
还有的公司(如中国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特别针对招标投标问题开展服务业务,认为,比单纯向招标方提交投标保证金有优势。
这些方法试行的效果怎样?是否得到招标人、投标人和政府监督部门的肯定?
什么情况下,类似的其他方式可行?要不要有统一规定?
2)投标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审查是否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有没有细微地方允许投标人解释和澄清的地方?
比如,银行保函的受益人没有写成招标公司,而是写成了最终用户――业主。有人认为,这种保函不合格。笔者以为,结论似乎有些武断。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最终用户(业主)叫作“招标人”,招标公司叫作“招标代理机构”。言外之意,招标人是真正的主体,主人;招标公司为其代理,或者说雇员。现在,投标方直接向业主作了承诺,尽管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出入,能说无效吗?真要是遇到其违规情况,业主或招标公司一起发出通知,罚款之事也能办成。再好比,投标人某授权人来投标、中标后,对方的老板亲自来签合同,能说其不合法吗?如果认为,招标公司具体办理更好,可否让投标方澄清、说明、更正?
再如,保函写明最后有效期截至时间是某某日历日,总计120天,符合要求。但是,如果因为投标人不足3家,原定的日期没有开标。后延了2天开标。我们不好马上让对方重开保函,时间来不及。这种特殊情况,承认原保函,再要求对方补充说明延期,难道不可以吗?
保函澄清问题应该慎重。不可随意同意修改。该导致废标的,绝不含糊。但是,过分要求,没有一点灵活性,对引起竞争,注重真正的效益和节约并不利。
3)国外投标商投标,由其国内代理商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
最近,有的国外投标方的国内代理询问,由于种种原因,国外投标商来不及出具投标保证金保函,可否由国内代理商递交汇款等顶替?
对此,人们的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认为,投标方没有出具保函,就是不合格。
笔者以为可以试行。原因如下:
第一,如果仅仅因为国外投标商保函时间来不及问题,投标失去了一个竞争对手,对招标方也是不合算的。
第二,笔者看过不少类似的投标文件。其中含有全套的代理商的业绩和授权等等资料,足以让代理商投标和签订合同。但是,为什么国外投标商要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呢?现在,国际招标必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供应商必须在网站注册,投标才有效。注册后,得到自己专用密码,凭此密码可以浏览全部招标公报(一般浏览只可看到7天后的信息),中标结果公告,落标原因等等专门内容。注册时,国外供应商显然不会将密码扩散;国内代理商一般也不会为多个供应商重复注册。这也许就是现在中标方多为国外公司的原因。
第三,这种情况,国内代理多用汇款将资金直接汇到招标公司的帐号上,等于把现金作抵押,更加表明自身不会违规导致罚款;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公司也就更加主动,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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