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_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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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 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 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 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 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 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 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 13% 给予补贴。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 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80%,省级财政负担 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 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 1 台(件)。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 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 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 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 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我省农业人口 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 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 金,在 15 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 预算文件,将 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 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帐户。其余补贴资金 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 省财政先行垫付。第十三条 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 3 月中旬 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各设区市 进行初审汇总。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 4 月 20 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 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 电产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 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 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材料到 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 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

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 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 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 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 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份(购买人 1 份,县级财政部门 1 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留查 1 份),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 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 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 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 30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 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 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 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 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 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 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 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 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 “补贴已退,可退货” 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 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 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 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将资金使用 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 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第十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 手中。第十九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 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 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 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购买人姓名 户主姓名 购买人户口所在 地详细地址 家电种类 生产企业名称 销售企业名称 发票号码 销售价格 同类产品补贴最 高限价 存款折帐号 申报时间 乡级财政部门审 核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经办人: 县级财政部门复核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口本号码 电话号码 品牌 家电产品专用标 识卡号码 销售企业地址 购买时间 补贴金额 补贴比例 开户银行 兑现补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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