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科协章程(第二版)_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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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材院科协)。
第二条 组织性质:材院科协是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创新能力”的要求,在材料学院团委指导下,由材料学院学子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组织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以“营造科技气氛,提高科技素质,造就科技人才”为宗旨,紧密围绕学校“卓越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材料学院特色,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活跃学术思想,努力启发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培养浓厚科技创新文化氛围,有效助力学院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四条 协会任务:
(一)制订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材院科协工作的组织机制,组织开展创新项目申报、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科技竞赛等活动,努力提升材料学院科技文化的整体水平,大力活跃校园科技创新文化气氛。
(二)充分发挥学院的优势,积极开展学生科技研究基地建设,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及必要的实验场所,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
(三)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科技意识,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引导学生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确立一批有相当水平的学生科研项目,并选拔优秀作品参加省市级和全国性竞赛,为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广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向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学习,保持与科技工作者友好往来。配合校内外相关部门开展实施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动员和吸引广大同学积极参与,扩大科技创新在同学中的影响力。
第五条 材院科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在材料学院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校纪校规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材院科协各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如对本规定有异议,可有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名的基础上向材院科协顾问委员会提出,经讨论后进行修改。
第七条 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是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正式注册后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会员又分普通会员和核心干事两类。普通会员入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武汉理工大学学籍,隶属于材料学院的研究生、本科 生。
(二)对科技创新活动有浓厚的兴趣,有创新、创作经验或有该方面特长,思想积极向上。
(三)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承认协会章程,志愿加入。核心干事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普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二)通过面试选拔,得到部长和副部长的一致认可。或者能力出众,有责任心,又受到多人推荐的普通会员也可提拔为核心干事。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及时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四)通过正常程序,会员可自由退会。核心干事的权利:
(一)拥有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
(二)认可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多参与和宣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可本会文化,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核心干事的义务:
(一)遵守普通会员的所有义务。
(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会员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发挥自身科技特长,以促进本会发展为己任。
(四)接受上级领导的安排。
第十条 成员果有违反校纪校规,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恶意破坏协会声誉的行为之一者,核实后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不服从安排,工作不积极,不参加活动的核心干事经主席团商讨,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及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材院科协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
(一)材院科协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材院科协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在材院科协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材院科协代表大会,集中讨论解决某些重大问题。
(二)材院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通过一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材院科协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三)材院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成分:三分之一科协学生干部,三分之一核心干事和三分之一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材院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科协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科协工作报告。
(三)选举材院科协代表大会代表。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科协代表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材院科协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规范各个部门工作职能。
第十五条 成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院有关领导和专家教授、院团委领导组成,指导材院科协开展工作。顾问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挖掘学生的创新潜力。
(二)批准或否决材院科协的工作计划,领导材院科协工作。
(三)指导学生的科研方向。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协会是材院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材院科协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第十八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材院科协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负责材院科协日常工作开展,接受材院科协代表大会监督。
(三)有权聘用和解聘材院科协主要干部。
(四)领导、协同、督促学院材院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团下设项目部、竞赛部、宣传部、秘书部、科普部和创业部。各部门实行主席团领导制和部长负责制,各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各部门职责如下:
项目部:
1、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项目)的管理工作;
2、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项目)材料的审核工作;
3、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秘书部:
1、对材院科协的所有部门的日常活动进行考评;
2、负责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作品的收集归档;
3、负责财务管理;
4、负责召开材院科协全体干部大会;
5、拟定计划、总结工作,活动归档,制作大事记;
6、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宣传部:
1、联系沟通校内其他学术科技类社团,统筹相关活动;
2、负责与相关学校兄弟社团及其他学校的沟通交流;
3、负责材院科协对外的新闻发言工作;
4、负责推广协会常规活动的策划和宣传,树立协会外部形象;
5、负责各项活动的宣传准备以及制作宣传板等宣传工作;
6、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创业部:
1、负责联系创业、就业相关社团,举办创业就业相关讲座;
2、服务有意向创业或者已经创业的同学;
3、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竞赛部:
1、承办“创新杯”科技文化节之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协助团委老师完成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选拔、参赛事宜;
3、负责“创新杯”作品的收集整理工作;
4、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科普部:
1、承办“学术沙龙”交流活动;
2、举办科普讲座;
3、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根据科协各项工作的需要,在确定职能机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设置为主席、副主席、部长和副部长。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主席职责:
1.负责材院科协的全面工作,对材院科协代表大会负责; 2.有权聘用和解聘材院科协主要干部;
3.负责定期召开例会,传达上级精神,布置学生科技和项目工作;
4.审核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制定科协阶段性的工作计划; 5.督促、检查本会各部门的工作,协调与其它学生组织机构的联系,安排接待各种来访。
(二)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做好科协日常工作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 2.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各部人员情况进行管理; 3.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职责。
(三)部长和副部长职责:
1.带领本部门成员,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积极性,组织开展本部门相关工作;
2.制订学期初工作计划及期末工作总结; 3.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材院科协应根据协会宗旨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材院科协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年进行增补,由材院科协提议并报材院科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材院科协机构设置参照材院科协组织机构执行。第二十四条 材院科协发生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材院科协申报备案。
第六章 材院科协干部
第二十五条 材院科协干部是广大学生中的骨干分子,是材院科协各类活动的重要策划者和组织者。
第二十六条 材院科协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及本会章程,维护学校和学生会的荣誉。
(三)勤奋学习,善于思考,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关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发扬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的反应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 材院科协主要干部要求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平均学分绩不低于75分,无不及格课程;材院科协一般学生干部要求政治上积极进步,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智育排名为班级前50%。
第二十八条 材院科协干部一般任期为一年,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采用推选和竞聘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九条 材院科协干部考核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每学年综合考核一次,考核成绩作为学生会干部的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团委划拨专项经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在大型活动中可接受社会资助、赞助资金作为辅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材院科协必须建立清晰、完备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查和全院同学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理工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生科学技术协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