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民宗发()63号_东交民巷历史事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东民宗发()63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东交民巷历史事件”。

中共东河区委宣传部 中共东河区委统战部 东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东民宗发(2011)63号

关于申报创建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各部门、全区各级文明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东党办发【2011】36号)、《关于在全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东党办发【2011】35号)和《东河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个体工商户、寺观教堂创建标准的通知》精神,推动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第一阶段2011年我区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现已完成,根据全区创建工作安排,第二阶段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创建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工作,已被命名为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中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快准备相关资料,按时限完成创建包头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

位的创建工作,已被命名为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同时是包头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完善资料内容,必须参加今年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经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推荐上报。从今年起,凡申报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是必要条件。对于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必须在2012年前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确保被命名的示范单位真正起到示范作用。因各种原因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同时撤销其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凡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除市民委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创建活动经费补助外,市委、市政府还将在项目、资金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在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等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以倾斜。在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进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时,模范集体必须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中产生。

望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验收考核细则、申报要求,扎扎实实地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申报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导小组的验收考核。

请已命名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各单位于8月20日前将《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交于东河区民宗局312办公室。请各单位对照《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

单位创建验收考核细则》准备相关资料。

附:《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验收考核细则》《包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申报表》

中共东河区委宣传部中共东河区委统战部

东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1年8月3日

《东民宗发()63号.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东民宗发()63号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东交民巷历史事件 民宗 东交民巷历史事件 民宗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