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十九中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_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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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十九中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的学生和班级。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籍在我校招生范围内的,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我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新生入学需办理学籍证,作为学生参加竞赛和考试的必要证件。

第五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六条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户口本)、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第七条初中新生入学。根据区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按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及初中施教区分配给我校的学生,我们将如实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

不招收已被区内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和农村户籍的学生。

第八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学籍卡,办好学籍证。学生学籍卡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借读时随学生去回;学生毕业时随学生升学,学校留存复印件。小学生学籍证由学校按班级保存,以防遗失。

学生在小学、初中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一般不允许更改。要更改的,需经学校出具证明,当地派出所认可后,方可更改。

第九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分别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由区教育局统一配发。

转学的由转入地新编学籍号;借读的不改变学籍号。

三、转学、借读

第十条学生因全家户口迁移的,可办理转学手续。因其他原因需在我校就读的学生需办理借读手续。

转学、借读手续:由监护人提出转学(借读)申请报告,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借读)联系单,经我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证书,并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转学(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学不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出时,学生学籍卡由学校密封后给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时,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学生学籍卡、学籍证和初中生成长记录。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学籍卡的附件一并密封。

第十二条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的4月1日后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查,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班级记录在学生学籍卡上。若没有收到原校学生学籍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生离校时封好让其带回原籍。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困病需长期治疗,小学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乡镇级医院),中学学生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学籍卡。

第十五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可根据

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五、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经考核合格应准予毕业,由学校统一办理毕业证书,对考核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初中生和年满十六周岁在初中小学已读满九年且不愿再读的学生颁发《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六、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任何班级和个人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作学籍管理违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辍学,所在班级必须及时向政教处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威第十九中学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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