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_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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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通字〔2010〕44号
六枝特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六枝特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各中小学:
学籍管理是教育、教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现将《六枝特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籍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发:各乡(镇)中心小学、各中小学六枝特区教育局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印发(共印80份)第1页
六枝特区普通中小学
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六枝特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六枝特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条全区中小学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乡(镇)属小学学籍由中心小学负责,全区初中学籍、区属小学学籍由特区教育局负责。
第三条 各乡(镇)中心小学、各中小学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对招生、转出、转入、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各个环节,做好学籍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小学要坚决杜绝招收未满六周岁的学生。各中小学在接收外乡(县)的学生时,须先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盖章同意,不接收因转学变相留级的学生。
学校在接收学生时,应及时做好审查与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今后我区普通中小学生的毕业升学,如学校不能提供学生的有效学籍材料,则不视为该校学生。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因学生学籍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校自负。
第六条 中小学学籍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在填报教育综合报表学生数情况时,先审查中小学学籍材料。由乡(镇)中心小学、区直属中小学提供学生统计表、在校学生花名册及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9月中旬到特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完善全区中小学一至九年级学籍电子档案的录入及清理工作,建立六枝特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数据库。
二、新生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为入学新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材
料。包括《六枝特区初中、小学学生学籍卡》和《六枝特区新生学籍花名册》,学籍材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籍卡由教育局统一监制,其工本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第十条 中小学新生学籍卡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填写和编号,填写不规范、简称过多或卡面不整洁有涂改情况的,一律不予办理。学校有条件的,可自行在卡上打印填报。每年的十月份为新生学籍办理时间,过时不予办理。
三、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长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退伍、家庭住址迁移,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或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抚养,并携带户口落户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学。
第十二条转学学生必须持有以下材料:
1、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
2、家庭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和住房证;
3、原就读学校开出的转学证、原始升学报名表及正式学籍卡和原县(乡)教育管理部门同意转学的证明。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本区而在外地借读并要求转回本区的学生,按外地学生转学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特区境内乡镇之间的转学及转入本区学生的转学手续,由乡(镇)中心小学、区属中小学负责学籍管理的人员,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到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不受理家长或其他人员的代办。
第十五条 乡(镇)属小学转出外县手续,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由学生或家长到中心小学办理。
乡(镇)属初中及特区直属中小学转出外县手续,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由学生或家长到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
第十六条 自2010年春季学期起,全区小学统一使用《六枝特区小学生转(休)学证明书》。
四、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经乡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全休二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八条学校申报学生休学,除填写休学证明书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乡(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2、原始就诊病历;
3、原始医疗收费发票。
第十九条休学手续应由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人员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到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办理,不受理家长或其他人员的代办。
第二十条休学期为二个月至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应及时安排就读。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家长申请,学校审查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小学或初中阶段内最多只能休学两次。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休学期间一律不予转学。
五、毕业
第二十三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届中小学毕业生,经学校申报,教育局审核批准,予以毕业,由学校发给中小学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证书由教育局统一监制,其工本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付。毕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照片上需加盖六枝特区学生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六、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
成绩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所受到的奖励应记入学生学籍材料中。
七、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班主任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学校应重在教育,治病救人,帮助他们正视错误、改正缺点。对极少数错误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学生,经调查核实后,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学生受到处分,需记入学生学籍材料中。
小学、初中不得勒令、劝告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第二十六条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主动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突出转变表现的,在被处分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撤消其处分,并在学生学籍材料中注明。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六枝特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全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