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_青海省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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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
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规范我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带头人是指经评选,在我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对我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的某一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取得了被国内外同行公认为有创新性的成果或业绩,善于组织和带领本学科梯队成员,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原则是:德才兼备、业内认可;勇于创新,服务发展;面向一线,培养人才;公平竞争,择优选拔。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学科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每年选拔一次。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范围。凡在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主要从事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的优秀科研人员;工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的技术骨干;教育、卫生领域的优秀技术人才;国内外引进的我省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㈠必备条件
1、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独到的学术见解,对本学科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较全面的把握,在本领域中业绩突出,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㈡任选条件(除必备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取得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
2、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同时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3、曾担任“973”计划、“863”计划、国家重大专项、国家支撑计划等重大重点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一级课题负责人。
4、曾担任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5、曾担任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的负责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或大中型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的负责人。
6、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企业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且目前应聘在青海从事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程序
㈠申请推荐。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省级单位的科研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后推荐;基层单位的科研人员由各州(地、市)科技部门推荐;非公经济组织的科研人员可由各州(地、市)科技部门推荐,或直接向省级科技部门推荐。
㈡评审公示。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学科带头人人选进行公示。
㈢授予称号。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科带头人人选,由省科技厅颁发证书,纳入学科带头人管理序列。
第九条 对我省急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科技厅审核,可直接列入我省学科带头人队伍。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对选拔确定的学科带头人,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安排、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请省科学技术著作出版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在选派“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等人才培养计划中予以优先支持;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等选拔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应从资金、项目、实验设备、科研条件、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根据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年度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建立学科带头人数据库,定期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年度总结内容:
学习掌握国内外科技信息、学科发展动态方向和吸取、借鉴、推广新技术情况;参加或完成专题讲座、培训授课、服务基层、科学普及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情况(不少于2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情况(不少于1篇);培养后备学科带头人及青年技术骨干情况(不少于2名);科研课题、科技项目等主要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厅牵头组成专家组每3年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
果和全省人才工作需要,对优秀学科带头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并直接纳入省委省政府联系的高级专家信息库,享受在科技咨询文献查阅、省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以及省外疗养、境外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省科技厅审查核实后,取消其学科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㈠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㈡ 有违法犯罪行为;
㈢ 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㈣ 不能很好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
㈤ 因本人责任,给单位或集体造成名誉上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科研动态、健康状况、奖惩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