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串标_串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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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串标“四方法”
串标是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手段比较隐蔽,且五花八门。
由于现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2004年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明确了对串标的处罚规定,而未明确对串标的认定方法,因而,对其认定已成为当前政府采购违法查处工作中的一大难点,以致于使串标屡禁不止,在某些地方有增无减。依笔者之见,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来认定。
(一)依照有关规章认定
就是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2003]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所规定的,凡在实务中发现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下列三类行为的均属于串标:
1、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太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3、招标人以他人名义招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二)在资质审定中认定
就是无论在资质预审还是在资质后审中,当发现投标人之间有下列情形时就可以认定为串标:
一种情形是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第二种情形是几个投标人同是一个经销商下的分销商,或者是某一经销商和他的几个分销商都同时参加了投标。
第三种情形是经调查核实,有几个投标人的法人或者其重要部门负责人相互之间有直接亲属关系,如甲投标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乙投标企业财务科长的丈夫,又是丙企业法人代表的哥哥,则甲、乙、丙三个投标企业就可以认定为相互串标。
第四种情形是有几个投标人都是从某一企业分列出来的,且投标书在很多方面相同和相近。
(三)通过看投标报价来认定
根据许多地区的经验总结,在评标中,当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以下情形时就可以认定为串标。
1、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款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的。
3、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的。
4、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的。
5、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分项乱调的。
6、几个投标人的技术标都雷同的。
(四)通过检查财务资料来认定
就是接到举报后,通过对中标人和投标人的财务账目进行检查来认定,当在检查中发现他们之间有下列情况时就可以认定为串标。
第一种情况是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供应商之间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的一种具体表现。
第二种情况是中标人同时向相关的几个投标人转让一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材料,有时相互间虽然转让的材料不同,但相互间所得到的好处数额相同,这实际上是第一种情况的变通。
第三种情况是检查所有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若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这就说明这几个投标人是为其中某一投标人中标而投标的,显然,这是明显的串标。
通过上述方法认定串标后,我们还须进一步调查取证,改选规范的行政处罚程序,然后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