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_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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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建设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技术交流与进步,规范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行业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资格认定、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管理专家库,制订专家库专家标准,审定专家资格。
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职责为: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征集专家,不断完善专家库; 收取并初审个人专家申报资料;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抽取专家开展工作;
记录专家工作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作为奖励、惩处依据。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系列中在房建、市政及各专业工程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法律系列中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教育、科研系列中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讲师)6年以上、高级职称(副教授、教授)3年以上,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审核员证书。
4、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中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5、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6、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7、工作认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
8、热心协会工作,及时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9、思想解放,热心向企业传授好的经验和知识,积极向协会提出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乐于辅导和培养年轻技术骨干。
第五条 根据建筑施工专业分类及专家工作的特长和所学专业,专家库设若干个专业,即建筑、结构类;咨询、培训类;市政工程类;电气、自动化类;暖通、燃气、给排水类;建筑机械类;法律类和其它类,每个专业下设若干个工作项目。获得专家资格证书者可兼任不同工作项目的工作资格。
各专业的工作项目分别为:
一、建筑、结构;电气、自动化;暖通、燃气、给排水类 1.工程技术管理与推广 2.工程质量管理与评价
3.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与评价
二、咨询、培训类 1.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3.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等的认证管理与咨询
4.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培训 5.建筑业执业资格培训 6.“五大员”上岗培训 7.操作工技能培训
三、市政工程类
1.市政、道路、桥梁、构筑物等工程质量管理与评价 2.工程技术管理与推广
3.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与评价
四、建筑机械类 机械设备管理与评价
五、法律类 1.法律咨询与诉讼 2.建筑法规培训
六、其它类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与审查 2.企业经营管理与评价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家资格遵循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优选,协会聘任的原则。
第七条 专家资格审定程序
1.协会秘书处接收个人专家申报资料并登记,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3.专家委员会审定合格者按擅长专业颁发专家证书。第八条 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证书是专家从事协会工作时的依据,不允许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专家资格由专家委员会根据专家的工作表现,每两年审验一次。专家资格审验合格者,在审验页加盖“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印章。未经审验超过有效期限的自动失效。
第十条 专家证持有人应严格遵守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行规行约,恪尽职守。
第十一条 专家证若有遗失,需本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推荐单位证明再补发新的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在协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将给予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 协会工作中聘任专家,由协会秘书处按照工作要求及专家资格随机抽选,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在协会工作中发现专家有受贿、不秉公办事、工作不认真、不坚持原则、不遵纪守法等现象(有投诉案件,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在行业内通报直至报专家委员会审定中止其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过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70周岁以上,体能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因个人原因经推荐单位要求等,报专家委员会撤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第四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予以公布,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