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_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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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一律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国税发〔2006〕156号)

二、从2008年10月1日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全国国税系统统一格式,统一使用新的《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停止原使用方式开具《通知单》。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通知单》分两类情形: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票之日90天内办理)

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开票之日90天内办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国税发〔2007〕18号)。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次月办理)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国税发〔2007〕18号)。

四、收到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2月1日后不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按16位编码原则录入《通知单》编码编号:前十位固定为1234569911,后六位为旧通知单编号的后6位(若旧通知单编号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前面填0补齐)。

五、所有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六、本次升级是在一机多票的基础上进行加载,对以前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的企业本次不能直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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