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_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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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票:在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个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通常用于工业企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由区县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要进行实地核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⒈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⒉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⒊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开具范围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开具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⒈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⒉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⒊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⒋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3、作废处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即时作废:在开具的当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4、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方可开具。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A、由购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方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
1)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且发票已认证相符的2)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抵扣
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B、由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形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开具的当月内)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开具的次月内)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次增量
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需要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次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