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秀专利产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材料)_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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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优秀专利产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经济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省优秀专利产业化工程项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专利产业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技术在同行业具有超前或领先水平,其形成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2.专利技术产品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专利技术产品成长性明显,具有潜在的产业化优势;

4.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制度已融入到企业商业活动中,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优秀专利产业化工程项目每年实施一次,期限2年,期中进行考评,期满进行验收。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产业化工程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遴选和启动、期中考核、期满验收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有关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给予产业化项目一定的扶持经费,扶持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

制度,注重实效,专款专用。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局应当与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目标、进度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产业化项目中期考核由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给出考核意见;期满验收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考评,给出验收结论。中期考核意见和期满验收结论作为是否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导、帮助、督查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延伸开发专利技术、开展产业化规划和布局,有关情况及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指定至少一名负责人及专门机构、人员主抓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制定具体的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定期组织自查自评,及时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反馈产业化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产业化项目应当达到以下预期目标:

1.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体系基本健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明显加强、布局趋于合理;

2.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围绕核心专利技术进行再创新,延伸开发出多项新的专利,并开始构建专利群或专利池;

3.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能够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熟练

运用专利信息进行分析、预警和研发;

4.核心专利技术形成的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放大,带动和辐射效应不断增强,产业化初具规模或已现雏形。

第十一条产业化项目实施应当扎实、有效,实施单位上报或提供的信息、数据、文字材料应当真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扶持经费,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产业化项目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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