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培训_行政复议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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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专题提纲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3、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活动。
4、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法原则
1、主体合法。
2、程序合法。
3、依据合法。
(二)公正原则
1、确保争议各方对于复议过程的平等参与。
2、确保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保护。
3、平等的适用法律。
(三)公开原则
1、过程公开。
2、信息公开。
(四)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
2、复议过程及时进行。
3、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五)便民原则
1、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不收费。
3、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等等。
三、行政复议的主体
(一)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1.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5)其它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试点)2.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的法制机构。
(二)申请人
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由一个行政机关独立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四)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加害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果受害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加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4、行政许可中的被许可人。
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申请进行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复议机关不受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1条。
(四)复议前置事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16条:
1、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2、确认或者改变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3、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为;
4、其他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复议终局裁决事项。
1、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作出的最终裁决;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具备法定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4、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5、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注意事项:复议申请递交日期与申请书落款日期是否一致。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及转送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方式——书面审查(原则)与听证结合2、审理期限
3、审理的内容
4、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1)复议申请的撤回。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3)调解。调节适用的范围——自由裁量权。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1)决定维持。(2)决定限期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4)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10日内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驳回。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