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错误项)_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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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错误项)

1、A公司受某县工商局处罚1万元,A公司不服,于同一时间分别向某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由某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共同受理该案件,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协商确定案件的受理。

2、申请人S公司在复议期间宣告破产,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该情形满50日,行政复议终止。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复议机构终止行政复议审理无须告知有关当事人,中止情形事由消失后恢复审理时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5、行政复议中,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当事人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达成调解。

6、申请人李某因其所在地发生地震而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该行政复议案件在该原因消失60日内恢复审理。

7、行政复议和解的内容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准许。

8、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认的,行政复议终止审理。

9、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行政复议终止。

10、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不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11、申请人张某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不中止审理。

12、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3、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07年5月23日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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