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章程(修订版)_桂林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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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章程(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简称天津质协),英文译名 TIANJIN QUALITY CONTROL ASSOCIATION,缩写TQA。
第二条 本会致力于质量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性机构;是我市推动质量管理、振兴质量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从事于质量、质量管理事业;为促进企业推行质量管理和科学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质量振兴;为加快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民族素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本会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作为社团管理部门对本会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天津质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研,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宏观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道路,及时总结经验,推荐有关质量方面行之效的实践和研究成果;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讨交流,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业管理、质量管理奖等有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天津质协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各企、事业单位(含外省驻津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天津质协企业会员;
(二)团体会员依法经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各行业质协、行业协会向本会登记备案后即成为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天津质协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条件:
1.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工作者;
2.有较深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成效显著的专家学者;
3.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
4.热爱祖国,愿为祖国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天津籍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
(四)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天津质协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和外省市质量管理人士,通过申请可批准为名誉会员。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天津质协秘书处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社团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天津质协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三)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国家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