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须知_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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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1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在向窗口申请开具时,应区别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以下〈五〉、〈六〉两种情形由销售方提供,其余由购买方提供):

(一)购买方对于《申请单》中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已抵扣”的:

1.认证结果通知单、认证结果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属于退货或折让的,提供双方退货或折让协议,属于开票内容有误的,购货方出具写明错误项目及正确内容的书面证明。

5.申请退货或折让增值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须报送由责任区管理员上门实地核查的调查报告。

(二)购买方对于《申请单》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未抵扣”的(属“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1、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购买方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1.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购买方出具相应书面证明。

(四)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或购入固定资产超过三个月发生退货,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4.固定资产入库凭证(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5.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涉及固定资产退货用)。

(五)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销双方各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六)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填写具体原因及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五、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审核要点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七、审核结果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加盖“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一对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符合条件的,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纳税人,一次性告知退回理由,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资料不全的制作《资料不全补齐清单》,要求纳税人补办。

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8.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主表)3份;

2、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审核要点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是否齐全或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4、与CTAISV2.1申报情况核对,审核是否已抄报税。

39、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购买方取得发票并正常认证,销售方在当月误点作废且销售成立,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主表)3份;

2、该份发票已补税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开具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完成申报后。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审核要点

1、查验出示的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是否真实,有效;

2、查阅防伪税控系统内该份发票信息,确实该份发票已作废抄报税;

3、查验该纳税人是否已经对该份发票进行补税。

纸质材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报。

七、相关事项及后续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误作废证明单》一共3份,一份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销售方留存,抵该发票抵扣联和记账联,一份购买方转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原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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