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_南京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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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价房[2006]12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合理、科学地建设人防工程,结合《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2003]70号、宁财综[2003]528号、宁价房[2003]240号),经研究,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补充:
一、主城新建住宅楼、公寓等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人防工程,必建人防工程面积应按宁政发[2004]55号文进行核定。若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该项目所需的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和必要的人防专业队工程面积,超出部分建设单位可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和专业队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按现行规定减半收取。
1、人员掩蔽人防工程面积按居住人口人均掩蔽使用面积1平方米,折算成建筑面积人均1.3平方米标准计算。
2、居住人口按以下标准确定:建筑物容积率≥1.0时,按3.0人/户计算;建筑物容积率<1.0时,按3.5人/户计算;经济适用房按2.5人/户计算。
3、住宅小区所建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
4、新立项住宅小区必要的人防专业队工程按《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第二十九条确定。为推动城市防护体系的尽快形成,在建住宅小区也可修建人防专业队工程,市人防办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二、如果新建住宅楼、公寓等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部分可不需兼顾设防,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所缴纳的该费用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建设,或用于人防工程偏少区域的地下工程设防改造。该费用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按《南京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规定配建抢险抢修等专业队工程。贮存有毒液体、气体的工厂、贮罐或仓库等经济目标,在其周围的200-1200米的环形区域布置建设;其它重要经济目标,在其周围的100-1000米的环形区域布置建设。如在规定的范围内无法建设,可按建一个专业队工程的建安费用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专业队工程面积标准为1200平方米,每平方米的工程造价为2800元),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四、以新模范马路、虎踞路、龙蟠路和应天大街围成的城市中心区,现已建人防工程数量较大,基本满足战时常住人口掩蔽要求,这些地区新建民用建筑时可不建人防工程,改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减半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防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
释。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