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答案_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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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堂弟丙支持他们2万元。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丙从侧面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3个月,朱某告知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有账可查),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且小食品加工厂所负债务的债权人正在追讨之中。
[问题](1)丙是否已经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2)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3)丙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为什么?(4)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答案:
(1)丙是合伙人。(2分)丙有出资并分配利润且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分)(2)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2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2分)
(3)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2分)未构成退伙的条件。(2分)(4)丙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分)因为丙是普通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分)
2、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天地有限公司”,三人同意李某用其劳务折合1万元出资。合伙协议做出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人负责监督;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后胡某以“天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立合同。不久,卫某经胡某,李某同意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 公司10万元。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为严重,共欠B公司30万元,而企业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全部偿还,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债务。(1)合伙企业名称存在问题,(2分)不应标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1分)
(2)李某的出资没有问题。(2分)因为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1分)
(3)不可以。(2分)合伙执行企业事务及时对外代表权的限制(本案对胡某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公司)。(1分)
(4)胡某的拒绝不成立。(2分)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1分)
(5)胡某清偿后,可向其它两个合伙人(张某、李某)追偿其多偿还部分。(2分)
(6)卫某的入伙不合法。(2分)因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本案中的张某并未同意。(1分)
(7)若卫某入伙合伙,其应当对全部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分)因为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入伙后的债务就更应承担连带责任了)。(1分)
3、[案情]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现金出资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现金出资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合伙企业成立后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问题](1)甲是否可以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为什么?(2)乙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3)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4)甲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
(5)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答案:(1)不可以。(2分)因为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参加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2分)
(2)合法。(2分)因为合伙企业设立时,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2分)
(3)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2分)
(4)甲不可以退伙。(2分)因为不具备退伙的条件。(2分)
(5)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2分)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甲、乙、丁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2分)
4、案例:甲、乙、丙、丁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现金出资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现金出资30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合伙企业成立后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问题](1)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为什么?
(2)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为什么?(3)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为什么?(4)合伙企业解散,其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答案:(1)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2)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效。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3)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③合伙企业的债务; 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5、(1)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3)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4)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