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蔬菜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_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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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蔬菜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蔬菜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及缴费时间:
(一)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元,每届会费100元。
(二)事业单位会费。事业单位团体会员、理事单位1000元/年,每届5000元。社会团体会员参照事业单位会员执行。
(三)企业单位会费。企业会员单位,3000元/年,每届1.5万元;企业理事单位,8000元/年,每届4万元。
(四)每年缴纳会费的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
(五)会费收缴按年度计算。
第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同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证书的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办公和其他日常事务性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2
(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务开支;
(五)推动蔬菜行业发展及开展调查研究等事业开支;
(六)对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表彰奖励开支。
第六条 会员注册及会费缴纳办法。每届理事会成立后,三个月内完成会员注册和会费缴纳。会员一般按年度缴纳会费。缴纳会费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确认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由协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农业部、民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社会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对会费标准有新的要求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农业部、民政部等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其用途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财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