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_成都市锦江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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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
关于对有损行政效能行为和行政过错行为
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都市锦江区纪委派驻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纪检组为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对有损行政效能行为和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举报。
纪检组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地点。
第三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各科室及其公务人员的有损行政效能行为和行政过错行为,有权向纪检组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人、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五条纪检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局内各科室职责分工和行政管理权限,责成相关职能科室办理。
对不属于职责职范围内、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并告知署真实姓名的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条纪检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管理辖权的投诉机构投诉。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被举报人。
(三)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投诉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查清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纪检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纪检组可要求被投诉人、被举报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八条纪检组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要求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纪检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被投诉人、被举报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应尽职责,有损行政效能,但尚不构成政纪处分或被免予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由纪检组直接或建议被投诉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给予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告诫。
被投诉人、被举报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应尽职责的行为应当受到政纪处分或免予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组会同有关科室在投诉事项调查清楚后的五
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向本局报告,本局在接到处理意见或建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听取其意见。
第十条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当年被告诫一次的,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被告诫两次的,不能被评定为称职等次;被告诫三次的,依次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本局作出的处理决定,相关科室及其人员必须执行,并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纪检组。
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程序提出书面复审、复核申请。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