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5月电信营改增)_电信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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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二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中,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业务:
对公支付的电信服务费(例如:电话费、网费、宽带、歌华有限等),2014年6月1日起,应向开票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的)。
二、职工通讯费报销:
1、发票开具日期是2014年5月31日前的应为地税发票,开具日期是2014年6月1日后的应为国税发票。
2、发票开具日期是2014年1月至5月的,不能用于2014年第三、四季度报销。
财务部
2014年5月6日
《通知(5月电信营改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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