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项目管理办法_国有资产投资集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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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开发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开发的科学性和投资经营的效益,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开发的原则

(一)要坚持关键产业重点投资的原则。在投资开发项目选择上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二)要坚持投资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原则;

(三)要坚持保护国家所有权原则,特别是在合资、合营投资开发项目中,对投资审批程序、资产评估、投资建设核算等环节要有严格合理的管理制度;

(四)要坚持投资开发项目建设业主责任制原则。

第三条投资开发的范围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本市组织的能源,原材料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

(三)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四)第三产业开发项目;

(五)农业生产开发性项目;

(六)市政府及公司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开发项目的决策程序

(一)项目决策前,由投资开发部负责对投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论证(咨询),对项目作出投资开发条件评价、财务评价、经济技术评价和风险分析;

(二)凡联合投资开发项目,还须就合作对象的资质、经济技术实力和信誉加以调查和评价;

(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管理委员会作出投资开发决策,并形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报立项;

(五)组织实施。

第五条投资开发项目的管理

(一)实行项目建设业主责任制,明确项目经营主体,并确定其责任、权力和利益;

(二)根据瑞安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项目建设期间应由本公司派出项目建设财务负责人;

(三)凡本公司独资、控股、相对控股或股权超过20%且投资总额比较大的项目,本公司应派驻产权代表并在董事会、经理(厂长)室或其他管理部门中担任职务,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管理。若市政府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或组建公司(筹)并指派指挥或董事长的,本公司派驻的产权代表应担任副指挥或副董事长,协助指挥(董事长)负责全面管理,同时分管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

(四)对非控股、相对控股或股权低于20%的投资项目,本公司派驻的产权代表将视情在其董事会,经理(厂长)室或其他管理部门中担任相应的行政职务,参与管理;

(五)建立投资开发项目建设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的工期进度、工程质量情况、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情况、有关合同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汇报;

(六)健全投资开发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瑞安市财政局

二OOO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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