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红字发票_关于红字发票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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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规定:返利可以开红字专用发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全文: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lawid=3028

3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返利的税法依据

2010-12-21 17:16:52|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

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

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

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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