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要求_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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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须知
一、业务概述:
业务类型——即办型;
服务对象——相关纳税人;
负责单位——各主管税务局或城区各局;
文书流转程序与环节——纳税人→各主管税务局或城区各局→纳税人;
办结期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二、业务功能: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需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进行核发。《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目前,《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开具属于“同城通办”事项,杭州市城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城区国税局(不包括萧山、余杭区)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受理条件及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A类纳税人外出(建筑安装服务等)需到当地地税开具发票,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书面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出经营业务相关合同复印件(最好附上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与公章
B类纳税人外出(开展销会等)需到当地国税开具发票,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书面报告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展销组织单位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对在异地只设有仓库且实行由纳税人核算的销售结算货物,需提供租仓协议的复印件
5、移送货物清单
6、经办人身份证与公章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五、操作流程:
A类开具外经证取综合服务一(1开头)的号子在1-9号窗口受理。
B类开具外经证取综合服务二(4开头)的号子在14号窗口受理。
外经证核销取综合服务二(4开头)的号子在14号窗口办理。
六、注意事项
1、外出经营企业在其《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满后,须在10日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份(注:证明上必须有当地税务机关的敲章和经办人的签名)办理核销手续,如到期未及时核销则系统会自动锁住,无法开具新的外经证。
2、开具外经证必须在外出经营工程未结束前,故申请表上填写的工程期限若显示工程
已经结束则不予开具,请各单位尽量在限期内开具,避免企业为修改合同而来回跑。
3、外出经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若申请表上填写工程期限超过180天,则不予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