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_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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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豫防办[2008]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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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防办、郑州铁路局、省直机关人防办,各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和豫防办[2008]76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1、河南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在河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各省辖市人防办负责进入本市的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工作,指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处(员)具体实施管理。
3、根据国人防[2006]58号和豫防办[2008]78号文件规定,未在河南省人防办备案的防护设备生产厂家不准进入河南市场。
4、进入各市施工现场的防护设备,由建设单位和生产厂家报当地人防部门,由各省辖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处(员)进行监督检测认定。未经检测认定的防护设备,不得进行施工安装。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检测,由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或设在各省辖市的办事机构负责,检测费用由生产厂家支付。
6、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各市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指导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抽检、复检工作。
7、各市自己投资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其防护设备的检测认定工作,由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负责。
8、防护设备的检测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行业标准RFJ01—2002执行。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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