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缴纳学费住宿费补充规定_卡普顿大学研究生学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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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校研字(2010)3号

河北农业大学

研究生缴纳学费住宿费补充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顺利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结合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的实际,对《河北农业大学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

1、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2、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至开学后的一周内缴清学费和住宿费。未缴学费不予注册。

3、定向、委培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河北省相关文件;统招研究生学费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缴纳;住宿费根据入住公寓收费标准缴纳。

4、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通过休学或申请贷款等形式,解决缴纳学费遇到的困难。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在注册前由本人提出困难申请,并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导师、培养学院审核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且缴清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先行注册、暂缓缴纳学费手续(暂缓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缓缴学费学年第一学期末结束前15个工作日)。批准缓缴学费人数不超过培养学院应缴学费人数的10%。

5、住宿费不属暂缓缴纳范围。

6、对在每年9月底前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且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发放普通奖学金。

7、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费(办理缓缴手续的除外)或住宿费的研究生,学校停发其欠费期间的普通奖学金。

8、对已获批准暂缓缴费的研究生,其普通奖学金从暂缓缴纳学费手续办理的下月起缓发,在缓缴期限到期前足额缴纳所欠学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发放缓发部分的普通奖学金。

9、对尚未足额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比。

10、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2个月以上者,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按期回国、回校报到者,从回校报到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

问和短期学术研究的,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其普通奖学金。出国期限不足2个月且按期回国、回校报到的,补发所停发部分。超过2个月、未按期回国或回国后未按期报到的,不再补发。

11、欠缴学费或住宿费的研究生不得进行毕业(学位)答辩。

12、本补充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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