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徐孝法官的感谢信_致法院的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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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感谢信
原文引自:深圳方俊律师网
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两年多的三次审理,终于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公正主持和审理下作出判决。回想两年多来维权的艰辛,心酸之情难以言表;又想起徐法官、刘陪审员、于陪审员公正、清廉的办案作风和认真、仔细的办案态度,感激和敬佩之情由衷而发,故此,特撰本文以道感谢。
【案情简介】
本案属典型的股东代表诉讼。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为深圳市CK电力公司小股东。2007年,深圳市CK电力公司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达成买卖配电柜(环网柜)的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85万余元。又由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内部人员存在吃差价的暗箱操作,因此,买卖合同实际上与成都市XY电气公司订立(合同为盖章回传件)。
合同订立后,深圳市CK电力公司发货至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由名为陈艳(化名)的员工签收,并加盖供应部印章(该印章注明“仅供内部使用”,且印章名称为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的“德阳HY电器有限公司”)。
此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未依约付款。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CK电力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刘某提议起诉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追回货款,但刘某未予回应。
不得已,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向深圳市CK电力公司支付货款85万余元。
【审理情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由该院C法官独任审理,最终认为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起诉资格,驳回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CK实业有限公司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审理,并由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提出多种抗辩理由:如否认陈艳为其公司员工、辩解原供应部印章不是其公司印章、原告起诉资格不合法、合同没有原件、书面材料有瑕疵等。
对此,合议庭对案情十分重视,审理案件十分仔细,对于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种种辩解也最终“识破”,如当庭询问导致被告默认涉案印章确为其公司持有等。最终,通过调取员工陈艳的社保缴纳记录确认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收到该笔货物,从而认定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收到货物未付款,并判决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付款。
【致谢】
本案属外地公司到被告“地盘”的法院打官司,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原一审被驳回起诉,导致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但庆幸重审遇到了认真、敬业、秉公办案的徐孝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尤其是刘晓康(男)、于春莲(女)人民陪审员给人的印象十分深刻,他们都是年长的退休人员,担任陪审员可以说是他们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同时也是他们的一种荣誉。但他们并不是像有些人民陪审员一样走过场和一言不发(包括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地区,很多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也完全是摆设、走过场)。刘晓康、于春莲陪审员在庭审时不断的用笔记录案情,也就争议焦点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涉及到焦点问题,刘晓康也提议合议庭去调查一下陈艳的身份,也得到徐孝法官和于春莲陪审员的赞同。徐孝法官也仔细的对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并听取陪审员的意见。最终,通过法院调查对事实作出了确认并作出了判决(要知道,如果签名收货的陈艳不是用真名签署、或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则本案原告反而有可能败诉!反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查出来这个人就是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人,其实真相已经大白!)
因此,本律师代表个人及委托人,对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辛苦工作及公正执法表示感谢,道一句:人民的好法官、好陪审员,您们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