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三级复核_造价咨询三级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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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三级复核办法
总 则
为了规范本公司业务报告书及其工作底稿复核的内容,明确各级复核人员的职责,规范职业风险,提高业务报告书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准则》、《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级复核是指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技术负责人对业务项目实践工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报告书及其工作底稿的逐级复核。
本办法所称业务报告书是指本公司相关业务人员执行相关业务所形成的工作成果,具体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司法鉴定书及其他业务报告书。
复核方式
业务报告书的复核一般采用具体复核与总体复核两种方式。
业务报告书的一级复核采用具体复核方式,其复核人员(即校核人员)为项目经理或签字造价工程师或相关人员。复核方式由复核人员对项目其他工程师或助理人员的工作底稿就地逐条、逐项详细复核,并做好复核记录,签署复核意见。对不规范的工作底稿,项目经理或造价工程师有权监督助理人员修改完善。
业务报告书的二级复核为一般性复核。其复核人员(即审核人员)为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复核方式主要在一级符合的基础上,采取具体复核与总体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的重要事项,重要程序的执行以及工程造价咨询结论的确定等进行复核。对复核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导项目或签字造价师补充、修改或追加程序。对复核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研究解决,以确报执业质量。
业务报告三级复核又称重点复核,其复核人员为总审室,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复核。复核方式一般采取总体复核方式,主要是对部门经理提交的复核意见包括咨询工程中建施双方的重大分歧的解决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进行解决,必要时可提请专家组会商解决,一般情况下,部门经理或相关人员应将项目报告书在拟出报告时间的前3天送交总审复核。
送达三级复核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否则总审室拒绝受理:
1、审计报告及重大请示报告。
2、部门经理审核意见。
3、工作底稿。
第八条
三级复核关键控制如下:
1、零审减额的工程一般情况不允许向委托方发初稿,要求主审人员写出详细分析意见书后,经三级复核程序确认。
2、结算审核项目与送审金额发生较大幅度增加时,要求主审人员写出书面分析意见书,由项目经理同意报部门经理审核,总审室批准后办理。
3、为保证三级复核的实施,要求各级部门实施报出初稿认可制度,主审人员完成审核初稿后报有关责任人经复核相关程序后方初稿方可与委托方、被审方见面。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复核内容
第九条
项目经理或签字造价工程师应对以下内容复核:
1、主要的工程量是否正确;
2、定额套算是否正确;
3、合同的执行是否正确;
4、工料分析与当地当时材料价格是否一致;
5、汇总数据及报告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条
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核:
1、重要项目工程量计算的抽查;
2、执行的程序是否到位;
3、选用的复核方法与合同是否冲突、正确;
4、与建施双方一些关键性的分歧是否得到解决;
5、报告所附资料是否齐全;
6、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总审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核:
1、报告是否规范;
2、重大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3、项目总结的要点、重点是否准确,咨询的技术特点是否归纳;
4、工作底稿是否翔实。
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及复核人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有关责任处罚见分公司管理文件《执业质量考核办法HYWH-G2010-006》。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和复核人员在工作中认为需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关注的事项,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执业人员或复核人员对上级的意见未做出任何书面表示,则视同该执业人员或复核人员对其专业判断或重大问题的认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需报告上一级复核人员关注的事项主要是建施双方的重大分歧及造价师之间的专业判断分歧。
第十四条
各级复核人员应对工作底稿的复核,作出必要的复核记录,提出复核意见,并注明复核时间、复核人姓名。凡未执行复核程序的业务报告,一律不得签发。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分部)的第三级复核由分公司授权的指定人员比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