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慈善法律法规推动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提案_公益法律服务方案
关于建立健全慈善法律法规推动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提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益法律服务方案”。
关于建立健全慈善法律法规推动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提
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331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 由:关于建立健全慈善法律法规推动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办理 提 案 人:黄如楷 主 题 词:民政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随着近十多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崛起,我国慈善事业也取得很大发展,日益成为我国现代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事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阻碍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去年发生的一系列“网络事件”,使我国慈善公益事业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当前需要我们重塑现代慈善意识,通过建立健全完善慈善法律法规,鼓励和培育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促使慈善组织及运行机制逐渐走向成熟,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大发展,从而促进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一系列针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网络事件”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募款手段的规范度、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甚至运作的透明度等,仍有极大的改善空间,凡此种种均直接影响慈善组织的外部公信力。一些地区的政府把公益慈善组织的募款收入直接视为财政不足的补充,也容易造成公众的负面印象,降低和损害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热情。二是体制上的原因,事实上,我国的公益慈善组织和基金会从发展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高度依附于行政权力和政府体系,虽然有利于运用充裕的行政资源和权力,事半功倍地展开人道救助工作,但这种依附型、包办型、封闭型的慈善体制,也使得公益慈善机构日趋衙门化和官僚化,弱化了应有的组织活力甚至是公信力,更严重的是甚至伤害了公众慈善热情,对慈善事业的壮大发展形成阻碍。三是我国内地现有慈善法律法规滞后和存在缺失,现行仅有六条公益慈善的相关条例,但还仍缺乏一部专项的《慈善法》。具体到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激励、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等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很大程度制约了社会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做为“第三次社会分配”的慈善公益事业,是前两次社会分配缺陷与不足的补充,利用民间慈善组织所具有独特的成本和效率优势,广泛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进行救助,来解决一些长期性的社会问题。既是对政府调控体制的重要补充,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经过比较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的慈善模式,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具体经验:1.培育慈善事业需结合当地社会结构和地方特色;2.建立和完善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机制和法律法规3.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发展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机制4.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我们认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除了官办的慈善组织担当主力军,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应加快公益慈善组织体制改革,鼓励和培育民间慈善组织,形成多元的慈善体制格局。为了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我们认为,国家应加大力度改革现有慈善组织管理体制,改变角色定位,进一步放宽对民间慈善组织限制的政策,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分离,切实实现政府功能转型,政府可把若干部分慈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交由民间社会来提供,逐步减少政府在慈善领域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力量广泛参与。通过这些社会组织去实现政府想做而做不了和做不好的事情,以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社会成本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在这点上,广东和北京等地探索突破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壁垒等制度性建设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国家应鼓励加以深化和推广。同时,慈善公益事业“无法可依”的状态不能再延续了。民间慈善机构能否降低申办门坎,能否全面享受捐赠税前全额扣除资金等政策优惠,在日常运行中是否要定期公开各类账户确保财务透明,捐赠人、公众及舆论是否享有对民间慈善组织的各种监督权利,都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得以明确。
为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一、从政策上鼓励发展非公募公益组织,使之成为慈善领域的主体
从政策上进行“松绑”,改革目前民间慈善组织(非公募公益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及登记注册难的问题。作为社会公益健康发展的基本载体,民间慈善组织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工具,国外的经验表明,民间慈善组织发达的社会,其善款结构中基本以私人捐献为主,这种公民日常性广泛参与慈善的行为,将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的重建。建议国家从政策和制度设计上为民间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要尽快出台慈善法,让社会公众可依法行善
通过立法和税收制度对慈善进行引导支持对公益慈善组织的行为进行系统的规范和引导,通过免税、所得税豁免、捐赠减税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激励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界定及其财务活动的监督,建立起一套保障慈善组织良性运行的约束机制。只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慈善机构目前遭遇的问题,慈善事业大发展就有了根本保证,因为只有法制才能慈善事业的规范,才能维护慈善行为的有序。
三、制定公益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规范标准
政府在培育慈善组织的同时,也应切实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监察和评估慈善组织内部管理运作,建立和完善业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使用等制度,做到透明化和运作规范化。慈善法应明晰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定位,前者主要是提供行政支持和依法监督服务,制定严厉的违法处罚机制,以维护慈善公信力,对任何触犯慈善公信力底线或法律的行为,应积极介入干预。
四、为民间慈善组织培育良好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政府要为慈善事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让慈善组织发展的机制能够自我完善。通过立法和税收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办慈善,鼓励个人与企业向慈善机构捐款,慈善机构又资助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服务、环保等各种公益事业,而公司企业等营利机构也把参与慈善事业回报社会作为一个成功企业的重要标志。由政府、企业和慈善机构、社会服务组织一起相互协调,各自独立又彼此合作,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