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事务管理_企业管理中心工作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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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事务管理

(一)设立条件

设立条件包括:(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人自由申报出资;

(4)无须章程;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不包括外国自然人,且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其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及国家公务员。

合法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公司”、“有限”以及“有限责任”的字样。

投资人自由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人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申报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二)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备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代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吧;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曾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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