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用地管理_经济开发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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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开发区用地管理
一、政策依据
1、《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
2、《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 70号)
3、《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号)
4、《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
5、《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署加发〔2004〕102号)
6、《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 函》(国办函〔2004〕58号)
7、《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国土资函〔2005〕77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用地审查原则: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一)经国务院或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按有关规定通过规划审核,土地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依法用地,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得到纠正;
(五)达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标准。
三、用地审查标准
(一)扩区审查的具体标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土地利用结构合理;拟扩区用地规模适度;开发区用地布局集中。
(二)改变区位审查的具体标准:不超过原批准规模的条件下,对开发区进行区位调整;鼓励整合利用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其他开发区进行区位调整。
(三)升级审查的具体标准(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
四、用地申报材料
(一)开发区管理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1.开发区的基本情况;
2.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
4.开发区拟扩区情况;
5.开发区拟改变区位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对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2.开发区依法用地;
3.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原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表;
5.界址点坐标表。
五、用地审批程序:
(一)地方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二)开发区主管部门并征求意见;
(三)依据审核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核;
(四)报请国务院审定;
(五)依据国务院批示,批复地方人民政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