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钟法治小广播》讲稿二十二_詹天佑十分钟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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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法治小广播》讲稿二十二

汽车借给饮酒伴郎出事后车主担责

听众朋友们:

今天利用这次机会,我给大伙谈谈汽车借给饮酒伴郎出事后车主是否担责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喜欢,并从中能到启发。

案情简介:2014年5月,王某结婚,邀请李某做伴郎。婚宴后,李某想用王某的面包车送朋友回家。王某认为李某已在婚宴上饮酒,因此不同意其开车,李某则表示以自己的酒量,这点酒根本不算事,如果发生什么事,由他自己承担责任。碍于情面,王某同意李某开车送人,并再三叮嘱一定要注意安全。后车辆在通过一三岔路口时,由于李某对路况观察不足,将一正常行走的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面包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李某和王某承担。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明知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出借给李某,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王某对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数额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稳居各类案件榜首,且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车辆出借后,车辆所有人已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管领和控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有过错,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等情形下,仍出借车辆,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今天的法治宣传节目就讲到这里,谢谢收听,再见。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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