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爱乐女子合唱团章程_海南省信息公开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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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爱乐女子合唱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海南爱乐女子合唱团

英文名称:Hainan Philharmonic Women Chorus 第二条 性质

海南爱乐女子合唱团是辖属海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一支由海南各界职业女性自发组成的非专业、非赢利合唱队伍。第三条 宗旨

海南爱乐女子合唱团在自我陶冶情操,自我提高、完善的基础上旨在推动、提高我省合唱水平;提高合唱艺术表演、欣赏水平;鼓励创作,加强国内外、省内外乃至世界合唱艺术的交流;用艺术陶冶情操;用更高的精神追求提升国际旅游岛女性内心世界;并用文化、艺术参与、推动海南文化、慈善事业;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文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 基本任务

1、普及合唱基础知识,陶冶海南人民艺术、精神情操。

2、培养一支高思想素质,高业务水平的演出合唱队伍,参加各种国际、国内的中国合唱节,为海南争夺荣誉。

3、积极配合海南精神文明建设,配合各种政治、艺术活动并参加各种所需演出。

4、配合海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各种活动与对外交流,与国内外合唱团体建立广泛联系,促进国际旅游岛各种艺术、文化交流。

5、积极参与一切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章 会员

海南爱乐女子合唱团实行团员制 第五条 团员资格

凡具备以下条件,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可成为正式团员。

1、年龄在18-60岁范围内的各界职业女性、或男性;

2、思想素质好,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并有进取心、事业心;

3、热爱合唱事业,有一定的音乐基础和声乐条件;

4、能自觉、很好的遵守合唱团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 第六条 团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合唱团员有对工作知情、讨论、批评、建议和参与的权利;

2、有选举与被选举作为团领导的权利;

3、有退团的权利,但在爱乐期间不得再加入别的合唱团。

4、有按时缴纳团费的义务;

5、团员有维护合唱团荣誉,遵守合唱团各项管理规程和团结其他团员共同进步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 组织原则与管理程序

第七条 组织形式

1、合唱团最高领导机构是总团团委会和监事会,下设各分团。总团委会由团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艺术总监1名,副团长3-5名,团长助理3-5名,以及组织部长1名、财务部长1名组成。总团团委会下设艺术部、外宣部、财务部、后勤部、组织部。各分团委会在总团团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团设副团长2-3名,团长助理2名,以及各声部长由此组成各分团委会。各团各声部按声部划分设声部长1-2名。

2、总团委会的职责为:

(1)把握全团的政治方向和文艺方向;(2)制定全团每年的训练计划和演出计划;(3)统一布置每年的宣传计划;(4)筹措资金,并计划相应回报;

(5)不断提高“爱乐”的凝聚力,以及团员的艺术修养和思想素质;(6)加强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和联络。

3、各分团团委员职责为:

(1)率领该团实现总团的整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2)努力提高该团全体团员的思想素质和艺术水平;

(3)努力团结好该团老师、团员,增强该团的凝聚力,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举办活动;(4)收取团费,管理好该团的财务;(5)和总团保持高度一致。第八条

合唱团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团员大会。团员大会两年召开一次,讨论工作总结并审查决定下一个两年工作计划,以及修改章程。

第九条 团长、监事会、艺术总监职责

1、合唱团日常工作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一届任期三年,负责制定并实行合唱团全面管理工作、艺术目标、以及团员的整体素质提升。

2、团长负责组阁:选聘监事会、艺术总监、总团副团长、各分团副团长各部负责人及各分团指挥,任期2-3年。

3、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3-5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职责:监管合唱团政治方向、艺术目标;帮助合唱团为达到目标筹措资金;帮助合唱团协调各方关系,并协助作好宣传,扩大影响。

4、艺术总监:负责合唱团提高艺术水准达到预定目标;负责把握合唱团外出交流、演出的水平、内容和考核;负责全团常任指挥、钢琴伴奏、声乐老师的技术提高。第十条 管理机构及设置

1、艺术部:由艺术总监、总团及各分团主管艺术副团长、各团指挥、声乐指导、钢琴伴奏组成。主要负责合唱团训练、演出、比赛,以及全团合唱水平、艺术方向。

2、组织部:由总团及各分团主管组织副团长组成。制定合唱团团员管理规则、进出团制度,并监管每个团团员团藉、考勤,负责团员素质提高,团结、凝聚每一个团员,发挥每一个团员作用,保证合唱团正常训练、演出秩序。

3、外宣部:由总团负责外宣副团长以及专门人员组成。发展、维护合唱团与政府、媒体、社会各界关系,作好合唱团的宣传,扩大合唱团的影响,为合唱团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4、后勤部:由总团分管后勤副团长以及各分团分管后勤副团组成。制定合唱团后勤管理、财务制度。为合唱团正常排练、演出作好后勤保障,并安排有关外来人员的往来、食宿等。监督各团做好排练厅的清洁卫生。每个月缴纳物业费及水电费、电话费等。

5、财务部:由财务部长及专门抽调人员组成,隶属后勤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总团财务,监管各团财务,督促按章办事,收取和支出有关财物,公开、公正、透明,定期(每年)向团委会及全体团员提交财务报表和报告,做好对外申报工作。

6、声部长:负责管理新、老团员进出;负责日常排练、演出秩序;凝聚并带领团员达到合唱团目标,并完成各项任务。

7、总团团长、副团长、各团副团长、声部长和五个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团务会,研究团务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如遇有重大事项,由总团团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合唱团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团委会决定不下的重大问题,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二条 合唱团可定期或不定期聘任国内外知名指挥或声乐教授作客座授课、指挥,以提高合唱团的合唱水平和开拓眼界。其聘请费用由总团负责。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1、资金来源为政府支持、企业合作、团员会费、各界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2、经费开销:租用训练场地,聘请艺术总监、指挥、声乐指导、钢琴伴奏,印刷歌谱,复印资料,制作服装,置办设备,以及各种演出、对外交流、交通通讯等日常开支,决不可挪作与合唱团无关的用途。

3、每个分团设财务部,管理本分团的经费;

4、每个分团的团费主要用于本团日常训练老师课时费、印谱及本团小型活动(2000元以上活动要先报告);

5、每个分团每个季度向总团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6、每年底每个团派团员代表审计本团财务情况;

7、每年底各分团派代表审计总团财务情况。

8、各团应根据各团情况,或向团总部提交团费作为总团活动经费,或由总团提供日常必须经费。

9、团费收取标准由总团委会提出,经各分团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唱团在海南省文体厅和海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领导下开展训练、演出等活动,本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促进海南的文化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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